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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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8:30
案件定性分析 - 核心争议围绕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斡旋受贿罪,存在三种观点:诈骗罪、斡旋受贿未遂、斡旋受贿既遂 [2] - 最终结论支持第三种观点,即甲构成斡旋受贿既遂,因其承诺通过职权影响力为乙谋利并收受100万元,已侵害职务廉洁性 [2][6] 斡旋受贿构成要件 - 需满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作为司法局副局长与公安局副局长丙熟识,具备斡旋可能性 [3] - "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承诺阶段即构成谋利,甲明确承诺通过丙帮助乙逃脱刑责,无需实际转达请托 [5] - 收受财物与职权形成对价关系,乙支付的100万元是基于对甲职权影响力的预期 [6] 诈骗罪排除依据 - 甲未虚构事实,其与丙的工作关系真实存在,斡旋行为具备现实可能性 [3] - 乙未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财物是基于对甲职权的信任而非欺骗 [3] - 法益侵害差异:诈骗罪侵害财产所有权,本案侵害职务廉洁性 [3][4] 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 - 刑法第388条明确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保护法益为职务公正性与廉洁性 [2] - 最高人民法院纪要规定"谋取利益"包含承诺阶段,甲收钱时已承诺即满足要件 [5] - 斡旋受贿既遂标准不要求实际完成斡旋,权钱交易达成即构成既遂 [6]
“薅羊毛”竟涉犯罪?沪上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宣判
证券时报· 2025-05-29 22:04
案件概述 - 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夏某某虚构消费订单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 - 案件涉及2024年上海市"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 该消费券采用满1000减300等多样化补贴形式 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发放[4] 诈骗手法 - 夏某某作为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过购买网上兜售的消费券(单价50-80元) 虚构1000元消费流水核销券 单次套取300元补贴[4][5] - 2024年11月9日至28日期间 累计虚构400余笔订单 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6]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该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上海市个人诈骗6000元以上即达入罪标准[8] - 该案特殊性质在于骗取对象为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属于国有财产 具有专款专用属性[8] 相关犯罪形式 - 虚拟定位抢券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若涉及系统破坏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9] - 商家与消费者共谋转卖消费券并分赃的行为 可能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9] 政策背景 - 政府发放消费券旨在促进经济扩大内需 要求真实消费发生才能实现政策效果 虚假交易会破坏政策实施[6] - 消费券规则明确禁止刷单套现 虚假交易等行为 要求商户消费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