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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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黑灰产升级:“征信修复”等非法代理维权被定为敲诈勒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0 18:13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批打着"债务优化""征信修复""代理退保""反催收"旗号的非法代理维 权组织悄然兴起,形成了一条隐蔽而庞大的金融黑灰产业链。 这些组织以"帮助"逾期客户减免债务为名,实则通过伪造材料、恶意投诉、信息买卖等手段,对金融机 构实施胁迫,从中牟取暴利。过去,这类行为多被定性为"诈骗",而近期多地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将其认 定为"敲诈勒索罪",实现了从"骗客户"到"逼机构"的司法认定升级。 近期,多地司法机关接连宣判非法代理维权相关案件,将"恶意投诉 + 胁迫金融机构"的行为定性为敲诈 勒索,显示出司法系统对金融黑灰产的打击正在进入新阶段。 类似作案手法在保险领域同样猖獗。自2020年起,林某、马某团伙就以"全额退保""高额退保"为诱饵, 怂恿、诱导上百名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通过杜撰保险公司违规证据、反复向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 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高额补偿。该团伙从中抽成20%-30%,非法获利近49万元,造成 保险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2025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首批金融领域"黑灰 产"典型案例,已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敲诈勒索罪的打击范畴。 司法与监 ...
村干部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12 08:38
案件基本情况 - 村干部陈某在担任B乡拆迁腾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C村拆迁腾退工作小组组长期间,未对朋友潘某的应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质审核,致使潘某骗取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1] - 陈某未履行职责的动机是维系朋友关系并希望潘某帮助其家人解决就医困难[1]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潘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因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骗取补偿款[2] -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诈骗罪,但陈某无犯意沟通且未分得赃款,不构成共犯,应追究党纪政务责任[2] -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 主体身份认定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最高检指导案例,村干部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 - 本案中陈某受B乡政府委托协助开展拆迁腾退工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主观方面分析 - 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贪污罪则要求此主观目的[4] - 陈某与潘某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或分赃通谋,其主观上是徇私情私利,对公共财物损失持放任态度[5] 客观行为与后果 - 陈某的滥权行为表现为不对潘某应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质审核,直接将包含违法建筑在内的全部面积认定为补偿面积[6] - 该行为导致潘某骗取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6]
常被遗忘的商场消费小票,成了某些人眼中的不法“商机”……
搜狐财经· 2025-08-12 09:52
案件概述 - 上海长宁警方侦破一起通过伪造消费记录骗取商场积分并牟利的诈骗案件 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 - 案件涉及利用虚假餐饮消费小票兑换商场积分 并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积分代付停车费获利[1][5] 作案手法 - 犯罪嫌疑人利用商场黄金销售柜台工作之便 收集未索要消费小票的顾客票据 通过自注册小程序账号兑换积分[5] - 后期使用修图软件伪造消费小票 篡改消费商户 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单张伪造金额在5000至7000元区间[3][5] - 两个月内伪造近500张消费小票 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兜售积分非法获利3万余元[5] 异常发现 - 商场管理公司发现多家餐饮商户消费兑换积分量异常激增 同时二手平台出现大量积分出售行为[1] - 警方筛查发现异常账户每日上传十余张高额餐饮小票 单笔消费金额显著超出正常人均消费水平[3] 行业影响 - 事件暴露商场积分兑换系统存在审核漏洞 需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7] - 第三方交易平台成为违规积分变现渠道 需关注其监管盲区[1][5]
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8:30
案件定性分析 - 核心争议围绕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斡旋受贿罪,存在三种观点:诈骗罪、斡旋受贿未遂、斡旋受贿既遂 [2] - 最终结论支持第三种观点,即甲构成斡旋受贿既遂,因其承诺通过职权影响力为乙谋利并收受100万元,已侵害职务廉洁性 [2][6] 斡旋受贿构成要件 - 需满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作为司法局副局长与公安局副局长丙熟识,具备斡旋可能性 [3] - "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承诺阶段即构成谋利,甲明确承诺通过丙帮助乙逃脱刑责,无需实际转达请托 [5] - 收受财物与职权形成对价关系,乙支付的100万元是基于对甲职权影响力的预期 [6] 诈骗罪排除依据 - 甲未虚构事实,其与丙的工作关系真实存在,斡旋行为具备现实可能性 [3] - 乙未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财物是基于对甲职权的信任而非欺骗 [3] - 法益侵害差异:诈骗罪侵害财产所有权,本案侵害职务廉洁性 [3][4] 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 - 刑法第388条明确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保护法益为职务公正性与廉洁性 [2] - 最高人民法院纪要规定"谋取利益"包含承诺阶段,甲收钱时已承诺即满足要件 [5] - 斡旋受贿既遂标准不要求实际完成斡旋,权钱交易达成即构成既遂 [6]
“薅羊毛”竟涉犯罪?沪上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宣判
证券时报· 2025-05-29 22:04
案件概述 - 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夏某某虚构消费订单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 - 案件涉及2024年上海市"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 该消费券采用满1000减300等多样化补贴形式 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发放[4] 诈骗手法 - 夏某某作为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过购买网上兜售的消费券(单价50-80元) 虚构1000元消费流水核销券 单次套取300元补贴[4][5] - 2024年11月9日至28日期间 累计虚构400余笔订单 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6]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该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上海市个人诈骗6000元以上即达入罪标准[8] - 该案特殊性质在于骗取对象为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属于国有财产 具有专款专用属性[8] 相关犯罪形式 - 虚拟定位抢券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若涉及系统破坏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9] - 商家与消费者共谋转卖消费券并分赃的行为 可能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9] 政策背景 - 政府发放消费券旨在促进经济扩大内需 要求真实消费发生才能实现政策效果 虚假交易会破坏政策实施[6] - 消费券规则明确禁止刷单套现 虚假交易等行为 要求商户消费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