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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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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正部级齐同生,被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03 11:19
齐同生涉嫌受贿案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1] - 齐同生被指控利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罪 [2] - 齐同生出生于1952年,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主任、政府副主席、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2013年任自治区政协主席,2018年转岗全国政协 [2] 案件进展与指控 - 齐同生于2024年10月被查,2025年3月被开除党籍 [3] - 通报指出齐同生存在长期搞迷信活动、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等违纪行为 [4] - 齐同生被指控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5] 法律相关规定 - 根据司法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6]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商业机会”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商业机会作为贿赂载体的法律定性 - 商业机会的核心特征包括市场竞争性、利益或然性和成本投入性,但本案中的"商业机会"通过排除竞争、确定收益和零成本投入,实质成为财产性利益的载体 [6][7][8] - 贿赂犯罪中"财物"范畴包含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而本案"商业机会"通过转包协议锁定5%的固定收益(260万元),具备可计量性 [6][8][12] - 县委书记甲通过特定关系人乙获取工程转包权,未实际经营即获利260万元,该收益与职权存在直接对价关系 [2][9][13] 案件行为模式分析 - 工程总包方丙明知乙无资质仍指定分包,并通过转包环节实现利益输送,形成"职权-商业机会-货币"的贿赂链条 [2][7][10] - 变现环节中丁支付260万元转包费(工程结算价5%)属于市场行为,不构成行贿,而行贿主体应认定为主动设计利益输送路径的丙 [11][12] - 犯罪形态上,贿赂关系在转包协议签订时成立(收益可计量),款项支付后构成既遂 [12] 司法认定标准 - 受贿数额认定以实际变现金额为准,本案260万元全部计入,因其未掺杂经营成本且未超出行贿方认知范围 [13] - 需穿透多层交易结构识别权钱交易本质,不能因形式上的市场行为否定贿赂性质 [10][11]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需证明行受贿双方对利益输送存在概括性合意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