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
icon
搜索文档
财政部印发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时报· 2026-01-20 10:01
政策核心与实施期限 - 财政部修订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1] - 相关政策将明确实施至2030年底 [1] 资金定义与用途 -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1] - 资金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 [1] 资金分配与管理方式 -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1] - 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1] 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 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1] - 资金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1] - 资金不得用于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 [1] - 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 [1]
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6〕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6 23:05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2][3] - 该办法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届时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3] - 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项目审核和监管,地方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 [3] 资金支持范围与禁止用途 - 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3] - 支持范围聚焦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3] - 资金明确禁止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未与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的项目、已发现违规未整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技术不成熟可能造成新生态破坏的项目,以及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人员工资津贴、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和偿还债务等与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3][4] 资金分配标准与项目管理 - 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需完成工程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备案后,方可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4] - 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分年度下达资金,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4] - 对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省内区域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20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75%,超过20亿元部分奖补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跨省域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亿元,25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80%,超过25亿元部分奖补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 [4] - 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5] -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 [5] - 项目整体验收需在实施期满1年内完成,验收报告需附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 - 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管护责任 [5]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调整政策和预算的重要参考 [6]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上报项目总体和年度绩效目标 [6] -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7]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7] 消费税视同销售规定 -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仅针对应税消费品,而非所有货物 [13] -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移送环节不纳税;但若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等其他方面,则在移送使用时视同销售,产生纳税义务 [13][14] - 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14]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3] - 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0]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8] -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为:不超过30000元部分税率为5%,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部分税率为10%,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0000元部分税率为35% [29] - 仅取得一处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选择向其中一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0][24][25] - 汇算清缴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端或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