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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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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新增纠纷多元化解规定,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
券商中国· 2026-03-21 16:18
《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总结 文章核心观点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整合优化制度机制、强化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打击不法代理维权黑灰产以及统一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升投诉处理效率与质量[1][2][3] 制度机制优化 - **整合与优化现有制度**:将分散在“组织管理”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章节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1] - **强调源头化解决**: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开展消费投诉风险排查,对金融消费者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升级为消费投诉[1] - **建立提级处理机制**:对于下级机构化解难度大、处理效果不佳、矛盾久拖不决的投诉,要求及时提级处理[1] - **调整考核评价导向**:提出应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合理分配相关指标占比和权重,不得简单以消费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而现行规定仅要求在相关考核中设置合理权重[1] 消费纠纷多元化解 - **设立专章**: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专门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章节,鼓励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 - **鼓励参与调解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加调解组织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小额补偿、小额理赔”机制[2] - **推广典型经验**:金融监管总局曾于2025年底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案例,旨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普及金融与法律知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2] 打击不法代理维权等黑灰产 - **明确针对滋事扰序行为的处置措施**:对于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 **强化投诉人真实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捏造、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 **统一处罚标准**:取消对银行业、保险业等细分行业机构的单独处罚规定,统一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出现相关禁止情形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