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贷款催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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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催收红线”!中银协最新发布
券商中国· 2026-01-31 22:4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旨在通过全面规范催收行为、强化外部机构管控、健全内控与行业共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遏制违规催收、暴力催收等乱象 [1][3][8] 催收行为规范与红线 - 《指引》适用范围覆盖会员单位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其他个人贷款产品可参照执行,催收方式实现全覆盖,包括电话、信函、外访、司法催收及通过短信平台、企业微信号等方式 [3] - 划定严格“催收红线”: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催收;电话催收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当日尝试拨打次数不宜超过6次 [3] - 要求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得泄露或滥用债务人信息,获取联系信息需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公开渠道、债务人授权等合规途径 [3] - 针对不同催收方式制定细化规范:电话催收需全程录音、核实身份并遵守文明规范;外访催收需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出示证件,全程录音录像,且不得未经同意进入私人场所 [3] - 严禁催收人员出现冒用行政机关名义、恐吓辱骂、虚构债务信息、收取额外费用等八大类违规行为 [4] - 明确催收是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其合法方式包括自建团队催收、委托外部机构催收及司法手段催收等,均受法律保护 [4] 外部催收机构管理 - 明确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外部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需制定严格的准入、退出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 [5] - 会员单位每年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 [5] - 考核机制摒弃单一以债务回收率为指标,将催收效果、行为合规情况、记录完备情况、信息安全、投诉管理、违规处罚及整改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纳入综合考核 [5] - 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对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停止委托、终止合作等惩戒措施 [6] - 对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催收业务,会员单位需将其作为外部催收机构进行穿透式管理,执行统一催收标准 [6] 内控管理与行业共治 - 推动会员单位从“事后解决”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全流程管理转型 [7] - 事前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合理评估客户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授信 [7] - 事中强化催收过程监控,约束自催团队及外部机构行为 [7] - 事后优化投诉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处理流程,及时回应债务人合理诉求 [7] -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 [7] - 鼓励会员单位技术创新,通过智能化、系统化、数字化工具提升催收效率与合规水平 [7] - 明确会员单位有义务联合打击以虚假投诉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7] - 鼓励会员单位提升识别应对黑灰产能力,建立打击交流机制,统一识别监测标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线索 [7] 指引影响与行业格局 - 《指引》的出台为金融消费贷款催收行业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追索权利,也切实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8] - 随着规定落地执行,催收行业将逐步形成“合规为本、权责清晰、监管有效、行业共治”的发展格局,为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与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8] -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同步废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