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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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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作幌“投资”为名,一大型超市高管受贿逾700万落网
新京报· 2025-11-21 15:09
案件概述 - 上海静安警方披露侦破一起大型连锁超市华东营运部负责人管某受贿案,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1] - 案件始于2022年底,管某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项目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1] - 犯罪嫌疑人管某、行贿方肖某均已被逮捕,协助转移资金的司机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作案手法 - 管某以"资金借贷"为名向合作供应商肖某索取巨额"借款",其中一笔300余万元资金流转无借条、无还款期限和利息[1] - 管某以"投资买房""资金周转"等名义,在每年年中、年底定期向肖某"借钱"[1] - 为掩饰非法所得,管某将600万余元现金贿赂分批交由司机王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转移至其妻子账户[2] 案件影响与警示 - 此类"内部人"利用职权在供应链合作中寻租的案件侵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 - 对企业而言,需要扎紧制度篱笆以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2]
两高司法解释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中国青年报· 2025-08-27 18:36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共12条 自8月26日起施行 [1]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 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 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 [1] - 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1] 法律适用规则调整 -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1] - 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 [2] -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 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 量刑标准优化 - 优化加重处罚标准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 [2] - 设置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 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 [2] - 增加从轻处罚条款 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追赃挽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