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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证后超范围跨区域销售走私烟
新浪财经· 2026-01-14 00:41
案件核心判决 -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 - 一审法院曾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被告人朱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购入走私烟和出口卷烟进行销售,向魏某销售的卷烟货款共计3,684,851元,从中获利至少52,732元 [1] - 公安机关查扣朱某存放的涉案卷烟共4,925.4条,该批卷烟购进价格为725,896元 [1] - 经鉴定,查扣卷烟中包括伪劣卷烟19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4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574条、真品卷烟4,287.4条 [1] - 法院查明朱某实际持有广东汕头龙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真品卷烟均为专供出口卷烟或无标志外国卷烟 [2] - 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达40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部分购进价格3,684,851元,未销售部分购进价格725,896元 [2] 法律定性分析 - 法院认为朱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超出许可范围和供货单位购入走私卷烟跨区域批发、零售的行为,不符合“无证经营”的规定,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2] - 法院认定朱某明知购进的卷烟为走私卷烟或假冒伪劣卷烟,仍通过非法渠道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 我国对卷烟实行专卖制度,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 [2]
西安长安法院 | 两人“跑分”双双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25 12:04
犯罪手法与模式 - 犯罪分子以“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帮忙取个钱就有好处费”等高回报幌子引诱民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 - 所谓“跑分”是指帮助上线转移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2] - 参与者(如王一)通过联系并提供他人(小A、小B、小C)的银行卡号码接收违法资金 这些提供银行卡的人被称为“卡农”[2] - 在“卡农”银行卡收到资金后 参与者会带领“卡农”前往银行取现 并将现金收集后交给上线[2] - 参与者还会招募其他人员(如李二)提供辅助支持 例如开车和看守“卡农”以防止其携款逃跑[2] 法律定性及后果 -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 -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是 明知财物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 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3] - 即使未参与前端的诈骗、盗窃等犯罪 仅“帮忙”转移资金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3] - 在该案例中 法院最终判处主犯王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从犯李二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相应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3] 社会警示与防范 - 因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情况并不少见 犯罪分子利用民众的逐利心理进行引诱[4] - 民众需提高警惕 对网络上“轻松赚钱”的诱惑应自问其合法性 避免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4] - 财富获取没有捷径 守法是底线 幸福生活需依靠勤劳双手创造[4] - 公众应知法、懂法、守法 守护好自己的财产 同时坚决不做犯罪分子的“钱袋子” 共同斩断犯罪资金转移链条[4]
“工具人”帮助转移赃款被判刑
新浪财经· 2025-12-24 03:08
案件概述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1] - 被告人钱某在名为“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对接打款”的聊天群中结识周某 被承诺每拉一人进群并提供银行卡即可获得2000元红包 [1] - 钱某因有犯罪前科银行卡无法使用 转而诱使王某入群并最终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诈骗赃款 [1] 犯罪手法与过程 - 被害人杨某受网友“知道交易内幕 购买黄金期货赚钱”的宣传引诱 在其推荐的虚假网站上购买了10万元的黄金期货后发现资金无法取出 [1] - 该笔10万元诈骗款最终进入了王某的银行账户 随后钱某监督王某将赃款取出并存入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1] - 钱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仍按照他人指示伙同他人转移赃款 [1] 案件结果 - 被告人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 赔偿了被害人杨某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1] - 洋浦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1] - 法院对钱某实行二罪并罚 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1]
从“冠字号码”上找到突破口
人民网· 2025-12-10 08:41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依法撤销其此前缓刑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1] - 柯某的犯罪行为是为涉诈资金提供U币兑换 其在深夜驾车前往偏僻地点 收取现金后将U币转至对方账户[1] - 该案涉及的诈骗资金来源于刘先生 其因轻信网络“理财专家” 多次在线下以现金方式交付“投资款” 最终被骗[1] 关键证据与侦查过程 - 检察官从恢复的电子数据中发现一段关键视频 视频画面中有大量成摞的百元钞票 清点时纸币上的冠字号码被清晰拍摄到[2] - 通过对视频点钞片段进行逐帧分析 成功提取到18张纸币的完整冠字号码 经与被害人刘先生的银行取款记录交叉比对 确认这些钞票均来源于刘先生的被骗资金[2] - 为确认犯罪地点 侦查人员对柯某住宅进行现场勘验 通过比对视频中沙发的摆放角度、垃圾桶样式、暖水瓶位置等室内细节 最终确认拍摄地点即为柯某住宅[2] 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 - 认定柯某行为构成犯罪需证明其主观明知 调查发现U币市价稳定 正规交易商多在白天及有监控的公共场所进行交易以控制风险[2] - 柯某选择在深夜、偏僻地点进行大额现金交易 明显有悖常情 结合其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的诈骗术语 以及同案人员对资金性质的指证 检察官认定柯某主观上明知款项属犯罪所得[2] 庭审与最终结果 - 庭审中 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 当场一帧一帧演示冠字号码的比对过程 在确凿证据面前 柯某最终认罪[3]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于11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 柯某当庭表示服判 目前判决已生效[3]
“借钱”作幌“投资”为名,一大型超市高管受贿逾700万落网
新京报· 2025-11-21 15:09
案件概述 - 上海静安警方披露侦破一起大型连锁超市华东营运部负责人管某受贿案,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1] - 案件始于2022年底,管某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项目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1] - 犯罪嫌疑人管某、行贿方肖某均已被逮捕,协助转移资金的司机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作案手法 - 管某以"资金借贷"为名向合作供应商肖某索取巨额"借款",其中一笔300余万元资金流转无借条、无还款期限和利息[1] - 管某以"投资买房""资金周转"等名义,在每年年中、年底定期向肖某"借钱"[1] - 为掩饰非法所得,管某将600万余元现金贿赂分批交由司机王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转移至其妻子账户[2] 案件影响与警示 - 此类"内部人"利用职权在供应链合作中寻租的案件侵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 - 对企业而言,需要扎紧制度篱笆以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2]
两高司法解释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中国青年报· 2025-08-27 18:36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共12条 自8月26日起施行 [1]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 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 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 [1] - 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1] 法律适用规则调整 -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1] - 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 [2] -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 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 量刑标准优化 - 优化加重处罚标准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 [2] - 设置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 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 [2] - 增加从轻处罚条款 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追赃挽损 [2]
虚拟货币异常交易涉嫌犯罪,北京一男子因协助转移赃款获刑
新京报· 2025-08-26 20:45
案件判决结果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被告人刘某因通过USDT交易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1] - 刘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其贩卖USDT并收取现金20万元 涉案金额达20万元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10万元"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1] 犯罪手法特征 - 刘某采用分多次接单后赴外地交易的方式 行踪遍布多地且停留时间极短 交易时佩戴口罩遮挡面部 事后立即删除通讯记录 这些异常行为成为认定"明知系犯罪所得"的关键证据 [1] - 此类犯罪具有明显逐利性和侥幸心理特征 犯罪分子往往经不起短期高额收益的诱惑 自认为可以逃避法律追究 [2] 司法警示 - 虚拟货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 任何协助转移套现犯罪所得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 社会公众应警惕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要求快速大额交易 采取隐蔽操作等异常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切勿因贪图手续费或差价而参与来源不明的资金交易 [2] -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进行转换转移套现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2]
什么情况?顾客买黄金,店主被判刑?
搜狐财经· 2025-08-26 16:41
案件基本情况 -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珠宝店老板詹某某在2022年2月至4月期间通过大额黄金交易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总额超过600万元涉及91名受害者[1] - 詹某某在警方明确告知资金为诈骗所得且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继续配合犯罪团伙进行交易[1] - 案件最终追回赃款和黄金价值超过500万元但詹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 行业运营风险 - 黄金行业因产品具有价值高、便携性强、易变现和匿名交易特性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6] - 犯罪分子通过大额刷卡购买黄金后通常将黄金转运至境外或变现以实现资金形式转换和来源掩盖[6] - 行业经营者需对异常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包括不挑款式、多张银行卡切换支付等可疑行为[1] 法律合规要求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收购、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6] - 经营者需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包括核实资金来源和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6] - 本案中詹某某在店员提示交易异常和警方明确警告后仍持续配合交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行为[6] 社会影响与警示 - 该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之一引发广泛社会讨论[4] - 网友评论指出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忽视法律规范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4] - 行业需以此案为警示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和员工反洗钱培训[4]
两高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新华社· 2025-08-26 10:33
虚拟货币在犯罪资金转移中的应用 - 犯罪集团利用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掩盖犯罪资金来源和性质 借助网络空间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并加快资金转移速度 [1] - 被告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1] - 法院认定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大额黄金交易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手段 - 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 成为新的常见犯罪手法 [1] - 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废品回收行业的收赃销赃行为 - 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 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 [2] - 被告人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来源不明铺路钢板 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2] - 法院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 司法实践中罪名界定标准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司法办案难题 [2] -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和提供帮助类型方式 [2] - 准确界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 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2] 典型案例的司法指导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对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1][2] - 典型案例涉及实践中常见法律适用问题 有助于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2] - 各级法院检察院将提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办案质效 更好发挥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 [2]
明确规则,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人民日报· 2025-08-26 06:27
法律更新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 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解释回应基层办案机关迫切需要 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 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犯罪形态演变 - 犯罪方法不断翻新 手段更加隐蔽 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 [2] - 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2] - 在惩治涉银行卡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分歧 [2] 犯罪手段认定 - 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2] - 具体手段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2] -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也被纳入认定范围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3] - 司法机关审查涉银行卡帮助行为时 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3] -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3] 社会危害性评估体系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 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3] - 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 [3] - 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量刑标准优化 -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设置不同数额标准 [3] - 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设置五百万元数额标准 [3] - 其他犯罪设置五十万元数额标准 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特定情节的可适用加重处罚幅度 [3] 从宽处罚机制 -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情形 [4] - 专门针对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行为人 [4] - 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 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