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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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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改保”项目不得上市销售
南方都市报· 2025-11-11 13:11
政策核心与目标 - 深圳市住建局与规自局联合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旨在规范改建行为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1] - 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 - “非居改保”被定义为一种存量改造新模式,鼓励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房进行改建,以拓展供应渠道并提升闲置资产使用效率 [2]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改建范围涵盖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但需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 [3] - 政策明确划定改建禁区,包括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房屋不得改建 [3] - 确立三大基本原则:“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市级统筹、区级实施” [3] - 改建项目需满足权属清晰、已通过竣工验收、无查封或违法建设、未纳入城市更新或征收计划等条件,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3] 项目资格与潜在优势 - 除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外,具有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的符合条件的房屋也可按规定改建,此举旨在让一些在建项目纳入改造范围 [4] - 专家分析指出,由于非住宅市场萧条、去化周期长,不少在建非住宅项目出地面后停滞,此类项目改造成本更低,有助于激发改造动力并盘活在建项目及问题楼盘 [4] 改建程序与权限下放 - 项目实施需经过“认定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四大环节,申请人可为房屋权利人或受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5] - 区政府组织多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审后,出具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的项目认定书 [5] - 项目认定权限已下放至区政府,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申请,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核通过后出具认定书,此举被视为提高基层能动性和实操性的关键安排 [5] 运营监管与配套政策 - 改建后的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需整体进行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6] - 运营期间可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出租人需履行告知义务 [6] - 项目有效期届满可申请续期,未续期或失效的需恢复房屋原用途,违规行为将面临撤销认定书、信用惩戒等处罚 [6]
闲置商业、厂房等改建保租房,深圳优化完善“非居改保”政策
南方都市报· 2025-11-03 12:00
政策核心与目标 - 深圳市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旨在规范改建行为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1] - 该政策有效期5年,其核心模式为“非居改保”,鼓励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拓展供应渠道并提升存量房使用效率 [1] 适用范围与基本条件 - 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1] - 改建项目需满足权属清晰、已通过竣工验收、无查封或违法建设情形、未纳入城市更新或征收计划等条件 [2][3] - 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需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 [3] - 对居住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房屋,以及存放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1] 改建原则与技术要求 - 政策确立“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市级统筹、区级实施”三大基本原则 [2] - 改建需严格落实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技术等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装修、全屋智能等新型建设方式 [3] - 允许通过钢结构搭建、整体家居定制等方式高效利用并合理增加室内使用空间,但禁止违规加层或加建 [3] 项目实施与监管流程 - 项目实施需经过“认定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四大环节 [3] - 项目认定权限下放至区政府,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申请,经联合审核后出具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的项目认定书 [3][4] - 项目竣工后需通过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形成全流程闭环监管 [3] 项目运营与权责保障 - 改建后的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需整体进行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4] - 运营期间可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项目有效期届满可申请续期 [4] - 市级层面加强指导监督并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区级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