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救护车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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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日报· 2025-11-10 08:47
专项整治行动核心内容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要求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1] - 行动旨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1] 清查与监管措施 - 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 包括已注销机构名下未注销的车辆[1] - 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 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1] -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 并对车辆新增和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1] - 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进行规范配置 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2] - 严禁私自改装 出租 出借 转让 挂靠 承包救护车或挪作他用[2] 打击重点与执法 - 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 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1] - 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1] - 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 违规使用警灯警报 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1] -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牟利 与黑救护勾结 出卖患者信息牟利 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单位或个人 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1] 社会监督与透明度提升 - 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2] - 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 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 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2] - 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2] 行业发展规划 - 各地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医疗资源规模 患者服务需求等 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 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2]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2]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逐步统一全国医疗照护服务号码 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2] - 规范机构 车辆 人员和运行管理 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 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2]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要求 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日报· 2025-11-10 07:15
专项整治行动核心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1] 清查与监管措施 - 要求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机构名下未注销的车辆 [1] - 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 [1] -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车辆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1] - 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是管理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 [2] - 要求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救护车,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或挪作他用 [2]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 [1] - 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1] - 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1] - 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牟利,与“黑救护”勾结、出卖患者信息牟利,或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机构、个人,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1] 社会监督与服务质量 - 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 [2] - 救护车两侧尾部需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2] - 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以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2] 行业发展规划 - 各地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 [2]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 [2]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疗照护服务号码,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 [2] - 引导医疗卫生机构等依规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工作,有序化解服务供需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2]
6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黑救护”专项整治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11-06 04:48
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1] - 整治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1]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责任 - 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1] - 机构需对救护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并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 [1] - 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 [1] 地方行政部门规划与监管 -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根据辖区人口、医疗资源分布、急救任务量等因素规划急救车数量 [1] - 行政部门需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更新动态数据库 [1] -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救护车的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 [1] 社会监督与服务质量提升 - 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 [2] - 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 [2] - 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