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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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是极致便捷还是多维风险
金融时报· 2025-11-03 13:10
刷脸支付的风险本质与规制挑战 - 刷脸支付的本质是将不可变更的人体生物特征转化为可存储、传输、估值和资本化的关键数据资产,这触及数据主权、身份认同及金融权力再分配的深层治理议题[1] - 其引发的挑战已超越单纯的信息泄露风险,而是个体生物特征被深度卷入金融资本循环后所引发的系统性规制困境[1] - 当前对刷脸支付的讨论存在"便捷性迷恋",对其潜在风险的剖析往往停留在技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表层,缺乏对系统性规制挑战的深刻洞察[1] 构建科学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 - 确立预防性原则,对生物特征数据应用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和长远影响保持审慎,监管应体现前瞻性[3] - 遵循比例原则,规制措施的强度必须与刷脸支付具体应用场景所蕴含的风险等级相称,避免"一刀切"[3] - 建立协同治理原则,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协同共治格局[3] 关键监管工具与机制的创新方向 - 推行"监管沙盒"的升级应用,将其从单一产品测试平台升级为对数据治理规则、算法伦理标准和新型商业模式进行综合试验的平台[4] - 建立强制性算法审计与认证制度,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商用刷脸支付算法的准确性、公平性、鲁棒性及可解释性进行定期审计[4] - 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交易金额、应用场景的风险差异进行精细化管理,对高风险场景强制要求采用多因子认证[4] 支撑治理落地的法律与标准基础 - 完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在安全事件中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推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制度[5] - 强化行业自律与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支付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制定高于法律一般性要求的生物信息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伦理公约[5] 营造科学治理的外部环境 - 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权利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对刷脸支付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6] - 拓宽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在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评议、听证会等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