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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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小错累计”当成解雇“万能牌”
新浪财经· 2026-02-05 04:31
文章核心观点 - 司法实践中,“累加式处罚”的合法性受到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因规章制度过于严苛或程序不当而解雇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1][2] 关于“累加式处罚”的司法审查要点 - 法院审查“累加式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需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及内容本身的合理性两方面进行判断 [1] - 规章制度内容应合理合法,例如,规定旷工累计10小时即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未免过于苛刻” [1] -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循及时处理原则,不应制定没有时效限制的惩戒规定 [2] - 法院在审查中会引入“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件,强调处罚应及时 [2] - 累计处罚应审慎,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过失直接累加可能不合理,且最终需判断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的具体要求 - 劳动规章制度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1] - 规章制度内容上应含有明确的时间周期和合理的惩戒梯度 [2] - 用人单位处罚应执行及时、程序正当,相关事实依据应证据确凿 [2] - 处罚措施不应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2] - 适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须遵循禁止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设置合理处罚时效和比例原则 [2] 相关司法判例要点 - 在一案例中,员工韩某于2023年6月至12月累计脱岗约10小时被解雇,法院因公司规定过于苛刻且未先行给予书面警告,判决公司违法解除 [1] - 在另一典型案例中,司机赵某入职近4年存在多次违纪行为,收到3次警告信后被解雇,法院因公司规定无时效限制且未及时处理,判决公司违法解除 [2]
职场“电子眼”怎么对着我工位拍?
新浪财经· 2026-01-22 02:31
文章核心观点 - 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技术(如摄像头、电脑/手机监控软件)的现象引发广泛讨论 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安全生产需求与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1][2][6] 监控实践与员工反馈 - 有公司对特定员工进行“一对一”监控 例如广州一家科技公司在某员工工位上方单独安装摄像头 清晰拍摄其手机、电脑屏幕内容及一举一动 [1][2] - 监控导致员工产生焦虑与不适 例如江苏泰州一事业单位员工因领导经常查看包括午休在内的监控回放而感到不自在 [2] - 监控系统管理可能存在漏洞 有公司后端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程序随意查看监控视频 存在泄露员工隐私的风险 [3] 监控的法律效力与司法实践 -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认可监控证据的合法性 例如广东中山一家企业以监控视频证明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并据此解雇 法院认为办公场所非私密空间 安装监控无明确法律禁止 且员工行为违反安全规章 支持公司解雇决定 [5] - 但监控取证程序需合法 在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公司提交从员工工作手机中恢复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因未证明已告知员工或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院对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 [2] 企业的监控需求与合理应用 - 在超市、仓库、后厨、收银台等涉及财产、安全的关键场所安装监控 被企业视为重要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4][5] - 在高温、高压、井下等复杂工作环境 或物流、仓储、金融等涉及核心数据与商业秘密的行业 实时监控被认为是保障安全生产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6] -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推广并实施公共监控的强制性标准 [5] - 公司前台、会议室等公共办公区域通常也被认为可以安装监控 [6] 平衡权益的关键原则与建议 - 平衡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关键在于企业需把握**最小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 监控手段、范围和强度应与实现安全生产、维护基本劳动纪律等正当目的相称 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 [6] - **程序合法透明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应就监控的位置、范围、方式等向劳动者进行全面、透明的告知 并征得劳动者集体同意 [7] - 监控是否侵权的判断依据包括:被监测设备(如手机、电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办公设备 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员工知情权 若员工在知情情况下仍使用办公设备登录个人社交媒体账户 可能被视为对隐私权的放弃 [6][7] - 对于日益普遍的借助人工智能的自动化监控系统 用人单位应设置人工复核方式和申诉渠道 [7]
车辆购置价低于12万不配成为网约车?全国人大纠错地方规定
南方都市报· 2025-12-25 19:3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正网约车价格准入条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定 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经营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如购置价不低于12万元)不合法 该规定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与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和劳动的权利 属于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 [1][2][3] - 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相关文件 并指出地方在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充分论证 确保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3] 具体案例与法规依据 - 审查案例源于某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 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 [2] - 审查认为该规定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权利增加其义务 且车辆价格限制与车辆安全性能、服务品质之间缺乏充分关联 [2] - 法规依据方面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而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车辆技术性能等提出要求 并未授权设置价格门槛 [2][6] 各地规定现状与趋势 - 部分城市存在类似网约车购置价限制规定 例如常州市要求非新能源汽车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福州市要求燃油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或在满足特定参数时购置价在12万元以上 [4] - 有城市已逐步取消相关限制 例如烟台市在2023年12月修订实施细则 取消了“车辆税后价格12万元以上”的准入限制 并为存量网约车过户提供了政策便利 [4][5] 学者法律观点 - 宪法学者指出 对网约车运营设置价格准入条件是对企业或平台营业自由的限制 而营业自由是宪法规定的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 - 学者分析认为 由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置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同时 为实现保障运营安全的目的而采取将12万元以下车辆均排除在外的手段 违反了比例原则 属于不合理的歧视性限制 [6][7]
罗翔谈吸毒是否入刑
第一财经· 2025-12-11 11:22
文章核心观点 - 吸毒是否应入刑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简单“一刀切” 应平衡惩罚不法与保障人权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1][8][9] 关于吸毒应然的入刑 - 从犯罪定义看 若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为“小刑法” 则吸毒行为可被归入犯罪范畴 [2] - 学界对行政拘留的严厉性存在两种立场 一种主张将其纳入刑法体系由法院裁决 另一种则强调必须完善听证等事前救济程序 [3][4]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必须应要求举行听证 但对成年人则限于吊销许可证、处4000元以上罚款等情形 [4] 关于吸毒实然的入刑 - 法律对吸毒及关联行为已进行严厉管控 许多行为在事实上已被规定为犯罪 例如以贩养吸构成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5] - 现行刑法与禁毒法在毒品犯罪认定上存在冲突 例如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 而禁毒法则留有仅进行治安处罚的空间 [5][6] - 冲突的重要原因与毒品的定义有关 毒品不仅包括鸦片、海洛因等 还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2025年修订的条例 非药用类目录有396种 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有32种 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有96种 [6] - 考虑到毒品有药用与非药用之分 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 被视为制度进步 司法实践也区分对待 例如出于治疗目的未经许可经营管制药品 一般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6][7] -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明确 对于确有医疗用途的药品相关行为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体现了罪刑相当和比例原则 [7] 公共讨论与法律变革 - 公共议题常存在不同观点 有时“狐狸式”的折衷思维比“刺猬式”的非此即彼思维更恰当 [8] - 法律变革需平衡各种利益 既不能为少数牺牲多数 也不能忽视少数导致多数暴政 [8] -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依赖 推动慎刑原则达成共识 [9]
欧盟要“松绑”AI法案了?
经济观察报· 2025-11-21 20:07
欧盟AI监管立场转变的核心观点 - 欧盟正计划放宽其率先通过的《AI法案》,监管立场从严格转向宽松,体现出从“预防原则”向“比例原则”的调整 [3][4][16] - 这种“先紧后松”的逆转是技术红利显现、治理能力提升、大国竞争压力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的制度成熟 [13][16][17][37] 欧盟从严立法的初始逻辑 - 经济角度:严格监管契合欧盟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生态,2022年欧盟有约2430万家中小企业,占非金融企业总数的99.8%,贡献了51.8%的经济增加值,严监管被视为对脆弱生态的保护 [6] - 政治角度:在缺乏技术旗舰企业的背景下,通过构建全面治理框架成为欧盟参与全球竞争的“制度性竞争策略”,旨在将欧洲价值观嵌入全球AI秩序 [7][8] - 文化制度角度:欧洲强调伦理与权利的“预防原则”传统以及欧盟多国协商的政治结构,天然易导致监管趋严 [9][10][11] 促使欧盟监管放松的原因 - 技术经济因素:2023年后大模型能力飞跃,AI经济效益显现,欧盟报告称全面采用生成式AI未来十年或可带来1.2-1.4万亿英镑的GDP新增量,政策重心从风险转向增长 [13][14] - 治理技术因素:AI对齐、可解释性等技术进展使AI变得“更可治理”,降低了强监管的必要性 [15] - 竞争压力因素:中美在AI领域的快速推进使欧盟意识到过度监管可能导致技术代差和产业边缘化 [17] - 政治外部因素:欧盟内部产业政策部门影响力上升,以及美国政府的强硬反制与科技巨头的游说,共同促使政策回调 [17][19][20] 法案调整的具体方向 - 实施节奏:普遍延迟重要义务的生效时间,对高风险系统和通用AI模型(GPAI)给予更长的宽限期和更温和的启动方式 [22] - 治理模式:通用AI模型义务趋向弱化,部分严格义务可由行业“代码实践”等自律性准则替代,治理思路从政府主导转向行业自律 [23][24] - 处罚执行:处罚条款向“警告优先”转型,最高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将作为最后手段,流程更注重教育与整改 [25] - 其他预期调整:可能重新收窄“高风险系统”的定义范围,削弱法案的“域外效力”,同时强化“监管沙盒”作为创新的核心舞台 [26][27] 对欧洲及全球AI产业的影响 - 欧洲生态:监管松动有望为欧洲脆弱的AI创新生态重新“点火”,减轻初创企业和资本的合规负担,避免在AI革命中被边缘化 [29] - 全球格局:全球AI监管将从可能由欧盟单一规则主导,转向北美市场导向、欧洲价值导向、亚洲产业驱动等多中心治理区域并存与竞争的新格局 [30][31] - 企业战略:跨国公司的合规负担将显著减轻,欧洲市场从“监管高地”变为“可试验”的空间,有助于加速前沿AI模型在欧洲的落地和全球技术扩散 [32][33][34] - 监管范式:欧盟的调整推动了“温和监管”新范式的形成,强调监管与创新的协同,其动态治理理念可能影响全球AI立法走向更平衡的路径 [35]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探路: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不缺位不越权
第一财经· 2025-11-12 21:24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 -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4年提出探索,2015年7月开始试点,已走过超十年历程 [2] - 2015年7月至2024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2万余件 [2] - 目前已有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共涉及14个领域 [3] 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进程 - 2023年,“检察公益诉讼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 - 2024年10月24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10月28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3] - 截至2024年11月12日,意见征求参与人数超过6300人,意见条数超过15000条,是该年度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 [3] - 草案共6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案件领域、办案原则、管辖、检察机关办案职权等 [3] 草案核心内容与学界观点 - 草案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规定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4] - 有观点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取证权以减少公权力机构阻力,但草案的审慎态度被认为符合比例原则,避免为保护公益而损害私益 [4][5] - 多名常委会委员建议拓展案件领域,如将“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和“网络空间领域”纳入法定范围 [4] - 学界关注如何保证检察机关“既不缺位又不越权”,避免对情节轻微或无实质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以节约司法资源 [5] 实践案例与领域拓展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就医疗机构挂号无障碍适老化问题立案调查,7月发出检察建议 [1] - 截至2025年6月,深圳市已督促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开通预约挂号直拨电话及统一短号热线,提供查转服务5122次 [1] - 截至2025年6月,全市38家医疗机构完成线上预约平台无障碍改造,累计布设无障碍自助终端机1039台 [1] - 检察机关守护公益的阵地已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拓展到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多个领域 [2] 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主体关系 - 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国家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 - 近五年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数为76万多件,同期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700件,检察机关已成为公益诉讼“主力军” [6] - 在检察公益诉讼的挤压下,社会公益组织主动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 [6] - 草案规定了公告程序,在特定领域,当其他组织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
刷脸支付:是极致便捷还是多维风险
金融时报· 2025-11-03 13:10
刷脸支付的风险本质与规制挑战 - 刷脸支付的本质是将不可变更的人体生物特征转化为可存储、传输、估值和资本化的关键数据资产,这触及数据主权、身份认同及金融权力再分配的深层治理议题[1] - 其引发的挑战已超越单纯的信息泄露风险,而是个体生物特征被深度卷入金融资本循环后所引发的系统性规制困境[1] - 当前对刷脸支付的讨论存在"便捷性迷恋",对其潜在风险的剖析往往停留在技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表层,缺乏对系统性规制挑战的深刻洞察[1] 构建科学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 - 确立预防性原则,对生物特征数据应用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和长远影响保持审慎,监管应体现前瞻性[3] - 遵循比例原则,规制措施的强度必须与刷脸支付具体应用场景所蕴含的风险等级相称,避免"一刀切"[3] - 建立协同治理原则,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协同共治格局[3] 关键监管工具与机制的创新方向 - 推行"监管沙盒"的升级应用,将其从单一产品测试平台升级为对数据治理规则、算法伦理标准和新型商业模式进行综合试验的平台[4] - 建立强制性算法审计与认证制度,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商用刷脸支付算法的准确性、公平性、鲁棒性及可解释性进行定期审计[4] - 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交易金额、应用场景的风险差异进行精细化管理,对高风险场景强制要求采用多因子认证[4] 支撑治理落地的法律与标准基础 - 完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在安全事件中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推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制度[5] - 强化行业自律与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支付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制定高于法律一般性要求的生物信息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伦理公约[5] 营造科学治理的外部环境 - 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权利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对刷脸支付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6] - 拓宽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在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评议、听证会等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
无证经营被罚500万?过罚不相当,撤销!成都法院发布“护企”典型案例
搜狐财经· 2025-07-24 02:10
座谈会概况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举办第七场"蓉法护企面对面"座谈会 [1] - 聚焦破解企业面临的行政法律难题 [1] - 吸引劲浪体育、美团、方所文化等13家来自文旅、科技、商贸、体育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代表参与 [1] - 会上发布六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 [1][3] 典型案例分析 - 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未取得许可证销售羊肚菌栽培种的食用菌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 55万元并处货值5倍罚款合计近500万元 [3] - 法院认为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 因该公司无证经营违法但行业办证尚处推广阶段且市场份额极小未造成实质危害 [3] -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200万 深耕行业二十年 近500万罚款远超承受能力可能导致破产失业 [3] - 法院最终以"过罚不相当"为由撤销巨额处罚决定 [3] 企业诉求与反馈机制 - 十余家企业代表围绕行政检查频次过高、历史遗留问题审批障碍、信用修复不畅等痛点提出建议 [4] - 美团建议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寻求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平衡 [4] - 劲浪体育呼吁为民营企业参与文体旅融合创造更多机会 [4] - 万华投资分享政企联动解决建筑行业难题的成功经验 [4] - 会议建立"现场回应-限期反馈-常态服务"闭环机制 简单问题当场解决 复杂问题限时办结 [3][4] 法院回应与目标 - 参会的10家基层法院院长及成都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逐一回应企业问题 未解答问题承诺限期反馈 [4] - 成都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表示座谈会旨在通过行政审判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纠正不当行为 提供稳定行政指引 [4]
员工拒绝“干3人活儿”被开除,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16:23
案件背景 - 高女士因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 [1] - 高女士在某公司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两年多 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大客户订单录入 [1] - 公司首次人事调整后 高女士对接销售人员从18人增至52人 工作量明显增加 [1] 争议焦点 -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认定高女士拒绝交接构成严重违纪 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后将其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 [2] - 高女士主张已接手一位同事工作且工作量饱和 拒绝接手电商订单业务是合理行为 [1][2] - 法院需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3] 法院判决依据 - 高女士原有工作表现合格 不存在不胜任或失职情形 不适用惩戒性解雇 [2] - 劳动合同中"拒绝工作交接"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 因高女士工作量已饱和 [2] - 高女士此前已配合接手过一名员工工作 二次拒绝不构成对抗经营管理秩序 [3] 判决结果与行业启示 -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赔12万元 [3]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需符合比例原则 员工工作量饱和时有权拒绝新增任务 [3][4] - 人员调整导致工作量骤增时 企业不能简单以"拒绝安排"为由开除员工 [4]
法院力挺哈佛再添一胜!特朗普政府落了下风要议和?
第一财经· 2025-06-21 17:14
哈佛大学与国际学生政策诉讼进展 - 波士顿地区联邦法官伯罗斯批准初步禁令 允许哈佛大学在案件审理期间继续接收国际学生 [1] - 特朗普在社交媒体表示 与哈佛大学就国际学生政策的协议可能在一周内公布 [1] - 法官裁决未完全解决哈佛接收国际学生的法律障碍 联邦政府仍可通过正常程序审查其资格 [3] 案件背景与法律争议 - 哈佛大学5月起诉美国国土安全部 因该部门突然撤销其接收外国学生的认证资格 影响约7000名国际学生(占总注册人数25%) [3] - 哈佛指控国土安全部行动是对其拒绝改革校园政策的非法报复 [3] - 哈佛律师团辩称政府政策侵犯大学正当程序权和《第一修正案》权利 违反《行政程序法》 [6] 特朗普政府策略变化 - 6月初政府尝试新策略 发布公告以不同法律依据阻止外国学生入学 被法官暂时阻止 [4] - 特朗普称即将与哈佛达成"历史性协议" 但未透露具体内容 [5] - 政府行动已造成国际学生群体"深刻恐惧、担忧和困惑" 许多学生询问转学事宜 [6] 法律专家观点 - 专家指出政府措施可能违反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 [1] - 法院可能判决政府败诉 因措施与目标不平衡且程序不当 [1][6] - 虽然临时禁令保护学生利益 但行政命令效力未彻底消除 未来可能恢复 [7] 后续发展预期 - 哈佛预计法官将在未来几天作出更具约束力裁决 [4] - 案件可能最终进入最高法院审理 哈佛胜诉可能性较大 [7] - 哈佛同时就政府暂停拨款提起诉讼 首次出庭辩论定于7月21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