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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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头掉进她家阳台引起着火险酿大祸
新浪财经· 2026-02-05 01:29
事件概述 - 海口宝泰温泉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因高空抛掷烟头引发的阳台着火事件 事发时间为2月1日21时19分 火情由对面邻居发现并告知后 由女业主自行扑灭 未造成重大损失[1] - 当事女业主在物业群发布视频称 当时仅她与孩子在家 并对责任归属提出疑问 物业负责人表示 业主当晚报警 但因无损失决定不再深究[1] 物业与小区管理 - 小区物业负责人证实 该小区此前也曾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 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 为起到警示作用 物业已在小区每栋楼的显眼位置张贴了安全告示[1] 法律责任界定 - 律师指出 抛掷烟头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 -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高空抛物行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 - 我国刑法已设立“高空抛物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 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2] - “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行为次数与主观恶性、抛掷高度与地点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因素[2]
广西一路人被鸡屎砸伤,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花了18万余元!法院判了
新浪财经· 2026-01-17 13:22
案件概述 - 韦某在自家约12米高的3楼楼顶清理鸡舍时 将装有鸡屎的袋子抛掷到楼下通车道路上 砸中路过的莫某致其头部、颈部受伤[1] - 经鉴定 莫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 - 案发后韦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认定为自首[1] - 莫某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韦某亲属已代其支付6万余元[1] 判决结果与法律责任 - 兴宾区法院审理认为 韦某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且情节严重[1] - 法院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判决已生效[2] - 韦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计需赔偿莫某18万余元 扣除已支付的6万余元 仍需赔偿12万余元[1]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 - 若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 相关法律法规 - 对于未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5]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5] -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除能自证清白者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5]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 否则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 - 发生高空抛物致损情形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6]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高空抛物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7] 防范建议 - 提高法律意识 认识到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不应心存侥幸[8] - 增强文明素养 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杜绝陋习以共建文明社区[9] - 家长应以身作则 教育孩子不模仿、不尝试高空抛物 从小树立安全意识[10] - 邻里之间应互相监督 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劝阻和举报 共同守护安全环境[11]
男子为图省事,将十几公斤纸板箱从三楼抛下,砸中楼下女子头部致其晕倒!法院:犯高空抛物罪,拘役五个月
新浪财经· 2026-01-02 07:52
事件概述 - 2025年8月,废品回收人员杨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居民楼三楼,将一捆重达十几公斤的废旧纸箱从阳台抛下,砸中正走出楼道的王女士,致其头部、颈椎和肩部受伤 [1] - 杨某在事发后未离开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为图省事而高空抛物的行为 [1] - 2025年10月28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2] 司法审理与判决 -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抛物的位置是住户必经之处,其行为明显漠视他人生命安全,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 -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 最终,杨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行为性质与警示 - 高空抛物行为被比喻为“头顶炸弹”,一旦越界可能从道德问题升级为刑事犯罪 [3] - 相关方提醒应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践行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3]
男子一个动作砸晕路过女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新浪财经· 2026-01-01 11:17
事件概述 - 2025年8月,从事废品回收工作的杨某为图省事,将一捆重达十几公斤的废旧纸箱从三楼阳台直接抛下,砸中正走出楼道的王女士,致其头部、颈椎和肩部受伤 [1] - 杨某在案发后未离开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行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1] - 2025年10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2] 司法判决与认定 -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抛物位置是住户必经之处,其行为明显漠视他人生命安全且具有危险性,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 -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 最终,杨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行为性质与警示 - 高空抛物行为被比喻为“头顶炸弹”,一旦越界可能从道德问题升级为刑事犯罪 [3] - 相关提醒指出,应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践行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3]
广西一小区车辆被砸出大坑,“凶器”重达6公斤!业主们慌了
新浪财经· 2025-12-27 20:30
事件概述 - 广西河池一小区在12月24日两小时内发生两起高空抛物事件,两个重达6.1公斤的灭火器先后从33层高的住宅楼坠落,其中一个砸中8米外隔壁小区的一辆新能源车,导致引擎盖严重凹陷 [1][4] - 第一起事件发生在下午3时14分,灭火器坠落在本小区楼下;第二起发生在下午5时34分10秒,灭火器砸中了相邻小区绿锦华府内停在充电桩前的车辆 [4][6] 事件背景与现场状况 - 事发建筑为山水湖畔小区5号楼,高达33层,楼道窗户可随意从内部开启,窗外栏杆对6.1公斤重物防护作用有限,窗户下方有向外延伸60厘米的露台也未能阻止坠落 [9] - 被砸车辆停在8米外的另一个小区(绿锦华府),两个小区物业管理的物理边界在高速坠物面前形同虚设 [11] - 小区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现象并非首次,物业曾多次张贴警示,2025年已在公众号发布10次禁止高空抛物提示,并在电梯、走廊张贴标语 [14][16] 暴露的管理与设施问题 - 关键公共区域公共摄像缺失:事发楼道及建筑外围未安装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摄像头,导致无法第一时间锁定责任人,是调查陷入被动的首要原因 [16] - 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楼内多个高楼层配置的公共灭火器数量不足(例如有的楼层本该有6个,实际仅剩3个),且存放位置紧邻可开启的楼道窗,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6][7][16] - 物理防护严重不足:高层楼道窗未加装限位器、防护网等有效防抛装置,使得该区域成为开放的“风险发射口” [16] 法律责任界定 - 对于抛物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故意抛掷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更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8] - 对于物业公司:若未能采取必要的实质性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加强物理防护),则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难以找到抛物者时,物业可能需先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8] - 对于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车主有权向侵权人(抛物者)全额索赔车辆损失 [18] - 对于其他住户:在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极端情况下,除物业担责外,由可能加害的楼内使用人(即相关楼层难以自证清白的住户)给予补偿,但事后一旦找到真凶,所有补偿者均有全额追偿的权利 [18] 事件影响与当前进展 - 专业实验表明,一个6.1公斤的灭火器从30多层高楼坠落的冲击力堪比高速飞行的炮弹,事件引发两个小区居民的恐慌和后怕 [1][4][18] - 辖区派出所已介入调查,并将坠落的灭火器作为关键物证取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8] - 业主呼吁小区物业应做好实质监督,不能仅依赖张贴标语 [18]
从27层扔水管!这不是图省事,而是涉嫌犯罪
央视新闻· 2025-11-26 05:57
事件概述 - 北京通州一名空调维修工在27层高空作业时 为图省事将拆卸的废旧空调冷凝水管直接扔下 水管坠落地点与行人通道仅相距10厘米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1] - 该名42岁的男性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成功抓获 并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2] 行业操作规范 - 按照行业规范 高空作业拆卸的废旧构件及废料应及时传递至地面 或通过绳索吊运、专用容器转运等安全方式处理 严禁直接抛掷[1][2] - 嫌疑人李某供述 因楼层较高 若将剪断的废弃水管放回楼道内需消耗大量时间 故为图方便而违规抛掷[1] 警方行动与警示 - 通州警方依托"冬季攻势"专项行动 在接到11月13日的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 通过走访和群众提供的完整视频证据锁定了嫌疑人 并于当天下午将其抓获[1] - 警方明确提示 高空抛物涉嫌犯罪 高空作业必须严守操作规范 同时提醒市民严禁从窗户、阳台等高空抛掷任何物品 以守护公共安全[2]
高空抛下自行车等物品 海口一男子被刑事拘留
央视新闻· 2025-08-05 05:47
事件概述 - 8月3日上午 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鞋子 鞋架 儿童自行车等物品被从高层抛掷至楼下公共区域 [1] - 警方接报后迅速到场处置 并在楼道内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醉酒男子 [1] - 涉事男子林某(24岁)于8月3日凌晨饮酒至早上8时许 返回家后因酒后情绪烦躁 在楼道内将物品抛掷窗外 [1] 事件处理与法律后果 - 林某酒醒后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与后怕 称“幸好没有砸到人” [3] - 林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 - 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新增高空抛物罪 [3]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警方提醒与社会警示 - 警方强调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3] - 呼吁市民遵守法律法规 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3] - 建议公众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3]
从二楼往下扔建筑垃圾砸伤路人
人民网· 2025-07-05 08:51
高空抛物案件判决 - 案件核心为从二楼抛掷建筑垃圾导致路人轻微伤及十级伤残 [1] - 法院认定二楼抛掷建筑垃圾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因物品冲击力大且造成实际伤害 [2] - 被告人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已生效 [2] 法律认定标准 - 高空抛物罪入刑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 认定"高空"需满足形式要件(自上而下轨迹)和实质要件(冲击力威胁安全) [3] - 建筑垃圾因重量和抛掷高度产生的危险性高于一般生活物品 [2][3] 案件细节 - 案发时被告人从二楼抛掷装修建筑垃圾 造成受害者头部胸部外伤及肋骨骨折 [1] - 伤情鉴定显示受害者构成轻微伤和十级伤残 [1] - 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法院综合考量后从轻处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