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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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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1 17:18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规定 - 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也免征增值税[2]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根据黄金用途适用不同政策:投资性用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非投资性用途免征增值税[2][3]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8]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4]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3]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发票管理及征管要求 - 交易所需根据用途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或"客户标准黄金"字样[9][10] - 会员单位在实物交割出库前需在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9][10] -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11] - 会员单位应留存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11] 用途改变及违规处理 - 会员单位可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不得重新开具发票[5]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退税款无需退还[5] - 会员单位未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首次发现暂停3个月开具专用发票,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6] - 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6] 标准黄金定义及编码调整 - 标准黄金指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3] - 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黄金"下增设6个专用编码,包括交易所标准黄金、投资性用途黄金等分类[13] - 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