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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2 09:22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时,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7]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7]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 - 投资性用途黄金买入方会员单位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 - 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按普通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 -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8]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需同时满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上岗工作、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条件[13][17] -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计算,预缴申报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18] - 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加计扣除[22][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1 17:18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规定 - 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也免征增值税[2]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根据黄金用途适用不同政策:投资性用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非投资性用途免征增值税[2][3]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2]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8]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需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4]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3]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发票管理及征管要求 - 交易所需根据用途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或"客户标准黄金"字样[9][10] - 会员单位在实物交割出库前需在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9][10] -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11] - 会员单位应留存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转账支付记录等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11] 用途改变及违规处理 - 会员单位可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不得重新开具发票[5]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退税款无需退还[5] - 会员单位未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首次发现暂停3个月开具专用发票,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6] - 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6] 标准黄金定义及编码调整 - 标准黄金指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3] - 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黄金"下增设6个专用编码,包括交易所标准黄金、投资性用途黄金等分类[13] - 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11]
黄金税收新政实施 买金成本会变吗
北京商报· 2025-11-02 23:5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实施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新政聚焦于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增值税优惠与实物交割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1]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标准黄金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 实物交割环节税收规则 - 实物交割环节按“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和“发生实物交割出库”进行区分管理 [3]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3]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会员单位按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3] - 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投资与非投资性用途界定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央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4] - 非投资性用途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4] - 新政设立用途转换机制,允许会员单位在交割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用途变更 [4] - 对未申报用途变更或违规开票的会员单位,将实施3至6个月的开票限制 [4] 市场影响分析 - 分析认为新政将强化场内交易吸引力,推动黄金交易向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 [1][5] - 通过税收杠杆引导黄金资源在投资与消费领域的合理配置 [1][5] - 可能促使部分场外交易转入场内,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1][5] - 对投资性用途的黄金销售实施专用发票开具限制,以降低流通环节中的投机空间 [6] 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 新政涉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及客户、机构投资者、普通消费者及黄金产业链中下游商家 [6] - 普通消费者购买投资型金条时会更关注交易所渠道交易,因其享受免税优惠,成本优势突出 [6] - 购买金饰等消费型黄金时,消费者需权衡渠道、品牌与价格的综合因素 [6] - 纸黄金、黄金ETF等账户黄金产品税收政策相对稳定,但场内黄金产品的成本优势可能分流部分资金 [6] 对中小商家的挑战与行业趋势 - 中小黄金商家面临成本压力、渠道劣势和合规压力等多重挑战 [7][9] - 部分缺乏渠道和资金优势的小商家可能退出投资金条市场,转向消费型金饰、个性化定制等差异化领域 [9] - 行业将出现整合趋势,有实力的商家会主动对接交易所资源或与大型机构合作 [9] - 传统金店需强化设计、工艺、服务等非价格竞争要素,商业模式面临转型 [9] - 消费型与投资型黄金的税负分化将产生“价格信号”效应,推动市场向“投资专业化、消费品质化”双轨发展 [9] 黄金市场背景 - 黄金价格持续走高,年内接连突破3000美元/盎司和4000美元/盎司历史纪录 [5] - 在触及4381美元/盎司的历史高点后,近期金价出现震荡回头走势 [5] - 截至10月31日收盘,伦敦现货黄金价格达4002.69美元/盎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价格达921.5元/克,年内分别上涨超52%和49% [5]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重磅发布
搜狐财经· 2025-11-01 20:3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0][25] -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公告,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解释 [4][38] 交易所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8][1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根据黄金用途(投资性/非投资性)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8][11]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1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产品后销售,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11][28]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10][17]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8][12]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1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13] 标准黄金定义与实物交割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10][17]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10][18] 用途变更与合规要求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仅允许申请一次 [10][20] - 会员单位需留存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销售台账,记录时间、数量、金额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5][48] - 对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的会员单位,设有暂停开具专用发票等处罚措施 [23][24]
周末重磅!黄金有关税收新政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11-01 18:06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 [1] - 新政核心变化是将黄金税收分为投资性黄金与非投资性黄金两类路径,标志着税务政策从“一刀切”的粗放管理转向按用途精细划分的精准治理 [3][8] 税收政策具体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 - 明确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8]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定义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8]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8]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新政可通过税收杠杆及投资用途说明遏制及预防投机过度的黄金交易及炒作,更真实地反映市场需求 [9] - 关于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或意味着票据套利等灰色地带将无所遁形,使得投资金条更便捷和透明 [9] - 新政有望提升黄金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黄金流通加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体系集中,更易于市场监管 [9] - 对黄金价格的影响有限,因为新政策不改变黄金本身的供求基本面和全球宏观环境,短期内不会成为推动金价上涨或下跌的主要动力 [9] - 对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优惠,降低了黄金珠宝加工等实体企业的税负,可能鼓励更多黄金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相关产业的长期发展 [9] 市场背景与企业应对 - 截至北京时间10月31日收盘,伦敦现货黄金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的价格分别为4002.69美元/盎司和921.5元/克,分别上涨超52%和50% [12] - 有黄金珠宝企业的税务部门已经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及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做具体实操沟通 [11] - 相较于旧规,新政对发票和抵扣部分写得更为详细,甚至溢短重量、溢短金额等的计算公式也进一步明确,有助于统一税务、会计口径,降低稽查风险 [12]
黄金税收新规发布,交易成本上涨|快讯
搜狐财经· 2025-11-01 17:21
黄金税收政策核心调整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2]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 根据用途不同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2]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 应缴纳增值税 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 可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3]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行业影响分析 - 对于经销商而言 新规实施后过去抵扣得到的税负红利消失 成本实打实增加 [2] - 过去经销商能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 进项可抵扣 实现全链条抵扣 最终税负几乎接近0% [2] - 新规下交易所只能开普通发票 不可抵扣 经销商抵扣链条中断 投资金条全额成本计入6%城建税 [2]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发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1-01 15:35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新的黄金税收政策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征免细则,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13] 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与主体 - 政策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会员单位或客户 [1] - 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3] - 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标准黄金定义 - 标准黄金需同时符合特定牌号与规格标准 [5] - 牌号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 [5] - 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5]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税收处理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发票开具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会员单位将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实物交割与用途改变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已在交易所成交或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6]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8] - 会员单位须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由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需重开发票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重开发票 [7]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则自次月起3个月内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 再次及后续发现违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10]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政策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处理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发相关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01 15:22
政策概述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5年11月1日发布关于黄金的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投资性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3]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3] - 生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生产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投资性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4]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的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经加工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其他规定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际用途发生改变,需在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4] - 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两部门发文
新华网财经· 2025-11-01 14:33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纳税人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且卖出方为会员单位或客户时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2]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在交易环节免征增值税 [2] 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适用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客户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4]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黄金要征税了!财政部、税务局发文
中国经营报· 2025-11-01 13:48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1]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根据黄金用途和交易方身份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1]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 - 投资性用途黄金购入时,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交易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2]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2]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政策实施时间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 - 政策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