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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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证券报· 2026-01-22 02:1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创新企业存托凭证(CDR)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以持续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建设 [2] 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及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 政策背景与定义 - 此次政策是对2023年启动的CDR税收优惠政策的延期,并非全新政策 [2]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试点规定的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