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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私募资金离奇失踪背后 浙江优策遭顶格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8 07:30
案件核心与处罚结果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史上最重”罚单 罚款总额达3525万元 其中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 对3名责任人罚款1425万元 [1][11]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巍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并被罚款900万元 [1][9][11] - 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1][10][11] 公司背景与产品结构 - 优策投资成立于2016年12月 2017年11月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2025年12月12日被注销 注销前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 是一家以FOF投资为主的基金管理公司 [2][13] - 公司构建了“募集层—投资层”的复杂产品结构 2018年11月至2024年 先后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 这些产品的全部财产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 而3只投资层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7][13][17] 事件爆发与“罗生门” - 2024年7月 投资者发现公司未按惯例发布《账户余额明细表》 部分投资者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 根据2023年年报应存有12.52亿元的账户 余额仅剩8.6万元 巨额资金“失踪” [3][4][14] - 2024年7月10日 公司宣布暂停11只产品的申赎业务 并将矛头指向托管银行长安银行 指控其违规开立网银导致资金被非法转出 [4][14] - 长安银行反驳称 网银是公司通过补充协议主动申请开通 且公司均按月完成对账 不存在银行未提供明细的情况 并声明相关《账户余额明细表》系伪造变造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4][14][15]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报送虚假实控人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于2019年3月变更为黄巍 但直至调查日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李某晴” 构成长期虚假记载 [6][16] - **挪用基金财产**:2020年4月至6月 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安排下 公司通过网银将投资层产品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 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7][17] - **产品信息造假**: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 为掩盖资金挪用 公司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8只募集层和3只投资层产品(共11只)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8][18] - **其他违规行为**:公司与关联机构存在办公场地、业务、人员混同的问题 同时 其投资者风险测评材料不符合要求 问卷设计使投资者可自行匹配预期风险等级 [9][10][21] 资金流向与关联方 - 调查发现 被挪用的资金流向了与优策投资存在复杂关联关系的公司 包括宝鸡凤凰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18] - 多位投资者是通过财富管理机构秀实投资购买的优策基金 而秀实投资背后的实控人正是黄巍 [4][15] 行业监管趋势 - 此案是私募基金监管持续加强的缩影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深入实施 打击力度显著增强 [10][21] - 近五年来 证监会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过8000家 推动行业风险明显收敛 [10][21] - 监管部门坚持“惩防并重” 在严厉查处的同时 积极开展合规培训与普法教育 督促机构自查自纠 旨在引导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10][22]
一机构总部被注销,12亿蒸发!实控人被终身禁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8 01:02
案件概览与处罚结果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挪用近10亿元基金财产、11只产品信息造假、报送虚假实控人信息等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处以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款总额达3525万元[1] - 该案因处罚力度空前,被业内称为私募行业“史上最重”罚单[2] - 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优策投资的管理人登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 公司背景与产品结构 - 优策投资成立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备案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2025年12月12日被注销,注销前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4] - 公司构建了“募集层-投资层”的复杂产品结构,先后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这些产品的全部财产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而3只投资层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4][10] 事件暴露与调查过程 - 2024年7月,投资者发现优策投资未按惯例发布《账户余额明细表》,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三只产品在长安银行私募基金专户的协议存款合计应达12.52亿元,但账户余额仅剩8.6万元,巨额资金“失踪”[5] - 优策投资将责任指向长安银行,但银行回应称相关《账户余额明细表》单据、印章、金额均系伪造变造,并已报案[6] - 2024年8月,浙江证监局介入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揭开了骗局[6] 核心违法事实 - 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3月已变更为黄巍,但长期向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8][9] - 挪用基金财产:2020年4月至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安排下,公司违规将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有9.55亿元未归还[10] - 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公司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1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办公场地、业务、人员混同:公司与关联机构办公地址、财务信息存储及财务人员存在混同情况[15] - 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公司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存在问题,投资者可根据标注的分值达到自己预期的风险等级[15] 行业监管与影响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2] - 近五年来,证监会扎实推进私募领域风险整治,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过8000家[15] - 监管部门坚持“惩防并重”,积极开展合规培训、普法教育,督促机构自查自纠,旨在引导行业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方向发展[16]
12亿私募资金离奇失踪背后,浙江优策遭顶格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7 21:21
案件概要与处罚结果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挪用近10亿元基金财产、11只产品信息造假、报送虚假实控人信息等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处以罚款2100万元,并对3名责任人合计罚款1425万元,罚款总额达3525万元 [1]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巍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被罚款900万元 [1][12]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1] - 该案因处罚力度空前,被业内称为私募行业“史上最重”罚单 [2] 公司背景与产品结构 - 优策投资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于杭州,总部位于北京,于2017年11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2日被注销 [4] - 公司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以FOF投资为主 [4] - 公司构建了“募集层-投资层”的复杂产品结构:2018年11月至2024年间,成立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这些产品的全部财产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而3只投资层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4][9] 事件暴露与调查过程 - 2024年7月,投资者发现优策投资未按惯例发布《账户余额明细表》,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三只产品在长安银行私募基金专户的协议存款合计应为12.52亿元,但账户余额仅剩8.6万元,巨额资金“失踪” [5] - 优策投资随后暂停11只产品的申赎业务,并将责任指向长安银行,指控其违规开通网银导致资金被非法转出 [5] - 长安银行反驳称,网银系应公司要求通过补充协议开通,且公司每月均完成对账,并声明相关《账户余额明细表》系伪造变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5][6] - 2024年8月,浙江证监局介入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揭开了骗局 [6] 核心违法事实 - **虚假记载实际控制人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3月起已变更为黄巍,但向基金业协会长期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李某晴”,构成虚假记载 [8] - **挪用基金财产**:2020年4月至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安排下,公司通过网银将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非托管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9] - **产品信息造假**: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为掩盖资金挪用,公司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1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与关联机构混同**:公司与关联机构的办公地址、财务信息存储(共用一台电脑)、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13]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违规**:公司管理的多只产品,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标注了题目选项对应分值及匹配的风险等级,使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以达到预期风险等级,不符合要求 [14] 资金流向与行业影响 - 调查发现,被挪用的资金流向了与优策投资存在复杂关联关系的公司,包括宝鸡凤凰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以净化市场环境 [2] - 近五年来,监管部门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过8000家,推动行业风险明显收敛,并坚持“惩防并重”,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