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包含床位
搜索文档
北京市养老服务费拟按最多不超3个月收取
北京青年报· 2025-09-23 08:49
政策核心内容 - 北京市起草《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财产安全 [1] - 政策适用于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2] - 政策从收取规则、资金存管、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并设置过渡措施以消化存量问题 [2][3] 预收费收取规则 - 规定养老服务费(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及其他费用)最多按不超过3个月收取 [1][2] - 押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 [1][2] - 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若收取需满足特定条件:床位300张以上、3星级以上、提供银行保函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等 [2] 资金存管与监管要求 - 要求养老机构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专用存款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3] - 专用存款账户需按星级留存30%至80%的风险保证金,除办理退费外不得支出 [3] - 设置资金异常流动预警机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要求一次性退还 [3] - 政策有效衔接合同网签机制,全量掌握预付资金收取情况,确保资金“应存尽存” [4] - 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通过执法检查和信用惩戒督促落实 [4] 过渡期安排与行业背景 - 政策发布前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需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存管手续 [3] - 存量预收费中,自2023年3月10日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后实际收取的服务费及押金需进行存管,已收会员费按规存管,不具备条件的机构需存管已收会员费并停止收取 [3] - 行业背景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下,预收费模式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导致退费难,个别不法分子借机破坏市场秩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