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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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进!银行陆续落地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业务
中国经营报· 2025-10-23 19:03
银行养老预收费资金监管业务进展 - 兴业银行作为民政部全国首批合作银行,在天津率先落地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监管业务,并与多家本地养老机构对接合作[1] - 截至9月末,兴业银行已在上海、河北、江苏、广东、湖南等多地区获取民政部门养老资金监管业务资格[1] - 光大银行构建“阳光金养老”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缴费资金全流程监测、资金拨付审核与风险预警等功能[1] 银行具体业务实践案例 - 截至2025年6月末,光大银行成功中标全国20余省市养老预收费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并与南京、重庆等多个重点城市民政管理机构完成系统对接[2] - 工商银行桂林分行于今年8月上线系统内首个养老预收费监管平台,为养老机构提供安全规范的预收费资金存管服务[2] - 今年上半年,工行桂林分行成功开立养老机构监管专户7户,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规模达8.4亿元,较年初增长8.9%,企业年金存量受托客户较上年新增18户,增幅达58%[2] 行业阶段与监管背景 - 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业务整体处于起步阶段,正处于快速布局与推进的关键进程中[3] - 2024年4月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该业务开展奠定了核心制度基础[3] - 监管部门综合考量银行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等多维度因素,筛选确定具备承接资质的银行名单,仅入围银行可开展此项业务[3] 业务价值与银行策略 - 该业务是银行服务养老机构的重要端口,能深度切入养老产业赛道,同时也是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重要渠道[3] - 头部商业银行已围绕该业务展开多方面探索,积极与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合作关系,并充分发挥自身数字化优势推动业务落地[3] - 商业银行需积极对接监管部门争取入围资质承接名单,并严格落实监管政策要求,确保业务全程合规[4]
北京市养老服务费拟按最多不超3个月收取
北京青年报· 2025-09-23 08:49
政策核心内容 - 北京市起草《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财产安全 [1] - 政策适用于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2] - 政策从收取规则、资金存管、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并设置过渡措施以消化存量问题 [2][3] 预收费收取规则 - 规定养老服务费(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及其他费用)最多按不超过3个月收取 [1][2] - 押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 [1][2] - 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若收取需满足特定条件:床位300张以上、3星级以上、提供银行保函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等 [2] 资金存管与监管要求 - 要求养老机构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专用存款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3] - 专用存款账户需按星级留存30%至80%的风险保证金,除办理退费外不得支出 [3] - 设置资金异常流动预警机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要求一次性退还 [3] - 政策有效衔接合同网签机制,全量掌握预付资金收取情况,确保资金“应存尽存” [4] - 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通过执法检查和信用惩戒督促落实 [4] 过渡期安排与行业背景 - 政策发布前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需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存管手续 [3] - 存量预收费中,自2023年3月10日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后实际收取的服务费及押金需进行存管,已收会员费按规存管,不具备条件的机构需存管已收会员费并停止收取 [3] - 行业背景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下,预收费模式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导致退费难,个别不法分子借机破坏市场秩序 [1]
广东拟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预收服务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25-08-06 16:21
预收费监管政策 - 广东省民政厅拟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全链条监管 规定预收养老服务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 - 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 会员费不得超过该养老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6倍 [1] - 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不得强制收取 需尊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愿 [2] 收费项目细则 - 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床位费、护理费、管理费应按月度收取 伙食费、代办代购费据实结算 [2] - 预收押金主要用于应急就医 根据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和本地医疗机构标准协商确定 [2] - 会员费不得作虚假宣传 不得承诺投资回报或低价入住诱导收费 [2] 会员费使用限制 - 预收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借贷用途 [3] - 不得投资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 连锁化机构不得投资关联企业 [3] - 未建成或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 公办及公建民营等类型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3] 退费及风险管控 - 养老机构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预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条件及方式等 不得额外收费 [4] - 未入住提出退款应在1个月内退还 已入住提出退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扣除消费后退还 [4] - 机构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告知 并书面报告民政部门 协调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4]
云南: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快讯· 2025-07-21 21:10
政策核心内容 - 云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1] - 政策明确预收费基本规则、管理及银行存管等内容[1] 预收费周期与限额规定 - 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 - 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1] - 收取会员费时,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