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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1]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2][7]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7] - 三方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3] - 控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纳入三方协议签署方,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途使用,禁止用于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4][10]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超1年未实施或投入不足计划50%需重新论证[5][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6][8][1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8][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行为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10][11] - 实施地点变更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调整不视为改变用途,仅需董事会决议[11]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明确披露回报率等信息[10][1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直至资金使用完毕[12][13]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整改披露[13][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1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