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定向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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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6-01-21 02:08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因侵权责任纠纷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起诉,案件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6〕吉01民初7号 [1][2] - 案件其他被告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东卫 [2] - 原告主张其员工张磊与借款方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原告名义,与招商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等文件,导致原告资金损失 [3] 案件具体细节与诉求 - 纠纷源于2014年5月,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一笔由平安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 [2] - 中山证券根据指令,代表资产管理计划通知平安深圳分行将3.5亿元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但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2] -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名被告连带赔偿本金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4] - 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余额为139,376,352.68元,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376,352.68元 [5] 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057.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3.77% [5] - 上述累计诉讼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5] 案件可能影响 -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应对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6] -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