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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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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拟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
期货日报网· 2025-12-29 00:3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期货业协会为落实监管要求、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保护交易者权益,起草了《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月12日 [1] 管理规则主要内容 - **管理范围与原则**:规则明确适用于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并定义了外部系统与外接客户 强调期货公司应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原则,技术不改变业务逻辑,压实期货公司的主体管理责任 [2] - **全过程管理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功能完备的交易系统并做好网络隔离,明确各部门职责 [2] - **全过程管理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建立从承诺签署、尽职调查、系统测试到接入审查、监测监控、异常处理及客户回访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2] - **禁止行为与自律管理**: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六类行为,以防外部系统失管失控 协会可实施自律检查并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2] - **配套文件**:规则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客户接入承诺书必备条款和风险提示书必备内容 [2] 针对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专项管理 - **监管背景**:监管部门此前发现,有外接客户利用具备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外部系统开展期货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3] - **针对性安排**:协会在《管理规则》中就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使用管理作出针对性安排,包括把好入口关和强化持续管理 [3] 规则实施过渡期安排 - **过渡期设置**:为确保规则平稳落地,协会拟设置3个月过渡期 [3] - **过渡期任务**:过渡期内,期货公司需完成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监测监控机制,并完成存量外接客户承诺书与风险提示书的签署工作 [3]
重磅!《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期货日报· 2025-12-26 18:52
行业监管动态 - 中国期货业协会起草《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 [1] - 规则起草背景是交易者越来越多地使用专业化、个性化交易软件,这既提高了市场效率,也因管理链条长、信息不对称等增加了业务合规风险和信息技术安全隐患 [1] - 规则制定旨在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指导其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机制,规范全过程管理,在保障合理需求的同时防范风险,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2] 规则核心原则与范围 - 规则明确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应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原则,强调技术不改变业务逻辑,压实期货公司的主体管理责任 [3][7] - 规则适用于期货公司接入客户外部系统,外部系统指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系统但期货公司不具备控制和管理权限的交易信息系统,外接客户指利用外部系统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7] -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覆盖外部系统接入、交易、退出等环节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得因客户使用外部系统而放松管控要求 [7] 期货公司全过程管理要求 -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异常处置和安全管控机制 [7] - 期货公司应使用功能完备的交易系统提供接入服务,能有效识别和验证外部系统,并设置专门网络安全区域进行网络隔离,不得混同管理自身与外部系统 [8] - 公司内部需明确职责分工: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管理,合规风险部门负责合规审查与风险监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测试、技术审查与安全管控 [8] 接入前审查与客户管理机制 - 期货公司必须要求外接客户签署承诺书,不得向未签署者提供接入服务 [9] - 开展尽职调查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重点关注外部系统情况、交易策略情况以及分账户、子账户功能使用情况 [9][10] - 必须进行系统测试,内容包括接口适应性安全性、是否满足穿透式监管要求、是否具备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等 [11] - 期货公司需结合尽调和测试情况审慎评估,客户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需首席风险官签署审查意见,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11][12] - 客户启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更换或变更外部系统可能影响稳定性时,需重新组织测试和审查 [12] - 必须向外接客户作出书面风险提示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明确提示利用外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未签署者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12][13] 持续监测与异常处理 -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外接客户交易监控机制,每季度对外接客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出入金行为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使用情况,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13] - 发现终端信息异常、分账户子账户报告异常、触发监控指标阈值等七类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客户核实是否违反承诺 [13][14] - 发现客户违反承诺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限制交易、暂停接入等措施,客户及时改正且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经重新审查后可继续提供服务 [14] - 客户私自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多次违反承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期货公司应立即终止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14] 针对分账户与子账户功能的专项管理 - 规则针对分账户、子账户功能作出针对性安排,以防范其被用于期货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4] - 把好入口关:接入前需通过尽职调查和系统测试了解相关功能及用途,首席风险官需签署审查意见,客户使用该功能须事前告知公司并通过审查,使用期间每季度向公司报告交易及管理情况,同时公司需向客户书面提示滥用该功能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4] - 强化持续管理:对使用该功能的客户,每个自然年至少回访一次;对拟启用该功能的客户,需重新组织审查;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异常的立即核实处理;发现私自使用的立即停止接入服务;每季度交易情况分析需重点关注该功能使用情况 [5] 自律管理与过渡安排 - 中国期货业协会可对期货公司外部系统接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对违反规则的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3][17] - 为确保规则平稳落地,拟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需完成制度建设、完善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存量外接客户承诺书与风险提示书签署等工作 [5]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禁止六类行为,包括为客户违规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提供便利、对外接客户管理不到位、协助客户伪造隐瞒系统信息、绕开公司系统前端控制接入、让渡系统管理控制权限、未及时有效处置风险影响系统安全或市场秩序等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