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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2025年第35号令
国家能源局· 2025-11-14 10:52
政策概述 - 该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10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 规划管理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布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依据全国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 [4] - 新建跨境、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必须纳入全国规划布局后方可实施,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 [5] - 规划编制需征求多方意见,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布局及重点项目,经批准后公布并实施跟踪监测和评估 [5] 基础设施建设 - 承担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需落实相关规划,加快投资建设,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股管道项目或参与储备库、LNG接收站等设施投资建设 [7] - 项目依法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省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需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项目重大变更需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7] - 项目建设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措施,做到环境保护工程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10] 设施接入与互联互通 - 国家建立完善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运营企业应支持符合规划和安全条件的设施接入,大型油气田项目、炼化基地及储备设施等应当接入国家干线管网 [10] - 国家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提高网络化水平和供应能力,互联互通方案需在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跨省联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11][12] 运营与公平开放 - 承担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不得参与勘探开发、进出口等竞争性业务,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干线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以实现业务分离 [13] - 各省应推进管输和销售业务分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并逐步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支持上下游用户直购直销 [13] - 运营企业需与服务用户签订合同并按约执行,服务用户需提交需求计划以保障设施资源量平衡和安全运行,设施使用受限时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扩容或新建 [14] - 运营企业须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设施并提供服务,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和信息公开机制 [17] 储备体系建设 -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供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承担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也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22] - 建立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储气服务价格等由市场竞争形成,在应急状态下天然气储备应服从政府应急保障安排 [22][25] 技术创新与支持 - 鼓励和支持基础设施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支持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以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3] - 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激发各类主体投资积极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