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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23-03-02 00:5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aguang Technology Co.,Ltd.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 45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 | --- | | |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336%。本次发行股份 3,350.00 | | 本次发行股数 | 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每股发行价格 | 18.00 元/股 | |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2023 3 3 | |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发行后总股本 | 13,382.00 万股 | | |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陈国华、陈静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个 36 | | | 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 | |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23-03-02 00:48
浙江亚米木 分有限公司 Zhejiang Yaguang Technology Co.,Ltd.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 45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保荐人(主承销商)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 ...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23-02-22 00:06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aguang Technology Co.,Ltd.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 45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 | --- | | |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336%。本次发行股份 3,350.00 | | 本次发行股数 | 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 |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2023 3 3 | |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发行后总股本 | 13,382.00 万股 | | |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陈国华、陈静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个 36 | | | 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 | |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 ...
亚光股份: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3-02-22 00:06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 4525 号)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aguang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