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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第三方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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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银行与第三方合作业务进入强监管周期 风险防控成核心目标
经济观察网· 2025-08-07 15:28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下发《关于加强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合作机构管理的通知》,系统性规范其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业务 [1] - 此举标志着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模式全面迈入穿透式监管新阶段 [1] - 新规旨在解决银行与合作机构权责不清、管理粗放、风险识别不足等问题,推动银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1] 合作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 - 新规核心在于厘清银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权责边界,建立严格的准入、评估与退出机制,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 [2] - 银行需建立由总行集中管理的统一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并实行严格的名单制 [2] - 董事会和高管层需直接参与合作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构建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为追求短期业绩而放松风控 [2] - 银行需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表现,对存在严重违规或重大风险的机构实施强制退出并对外公告 [2] - 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协议需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明确数据安全、违约责任等细节,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 [3] - 建立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续约、调整合作范围或终止合作的重要依据,对不达标机构坚决清退 [3] 高风险领域监管升级 - 新规要求银行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建立覆盖合作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监测模型,实现穿透式、全流程风险监测 [4] - 在营销获客领域,明确禁止银行与不法中介合作,要求合作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过度借贷或私自收取费用,并规范佣金支付模式,禁止将佣金与贷款利率挂钩 [5] - 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管理趋严,银行需重点审查合作机构资质如杠杆率、净资产等指标,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不得强制客户接受特定担保服务或搭售增信产品 [5] - 催收服务成为监管重点,要求银行制定严格的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或非授权第三方介入,合作机构需对催收过程全程记录,银行需按"最小必要"原则提供债务人信息 [5] 监管实施与协同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内银行合作业务实施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监管架构 [6] - 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并重,定期评估银行合作机构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并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6] - 金融监管局将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及司法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处置机制,针对数据安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跨领域风险推动联合执法 [6] 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 - 新规核心要义在于重塑银行业与第三方合作的关系,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共生",意味着银行合作业务进入穿透式监管时代 [7] - 三类银行需在合规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既要利用合作机构的效率优势,又要确保风险可控 [7] - 随着新规深入实施,有望构建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的银行合作新生态,使创新成为在合规框架内提升服务效率的引擎,合作成为优势互补、共同服务实体经济的桥梁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