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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院裁定玖富与出借人不构成借贷关系 玖富系信息中介不用担责
财富在线· 2026-02-27 18:46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邓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关于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 [1][3] - 法院明确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3][4] - 法院判定玖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负有对出借人的还款义务 [1][5] 法律关系认定 - 法院审查焦点在于双方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3][4] - 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方,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 [4] -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故认定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4] - 出借人关于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主张,因与平台提供的资金流向证据不符而被法院驳回 [4] 平台责任与“还款保障”性质 - 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并非平台自身提供的担保 [2][5] - 玖富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与相关方合作引入此类服务,其与出借人签订的协议明确排除了自身提供担保的承诺 [2][5]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时,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 [5] -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玖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认定为错误并予以纠正 [5] 对P2P行业及出借人的启示 - 业务合规的P2P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6] - 出借人以借贷纠纷直接起诉合规平台将必然败诉,因为平台并非网贷的债务人 [6] - 出借人遭遇回款困难时,正确的维权路径是厘清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逾期的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 [6] - 这起案件是P2P网贷清退过程中的常见案例,明确了平台在信息中介模式下的法律边界 [6]
湖北中院宣判出借人与玖富非借贷关系 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
财富在线· 2026-02-13 11:27
案件核心法律定性 - 法院明确认定合规P2P平台与出借人之间构成中介合同关系或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1][3][4] -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与出借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明确排除平台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角色[4][5] - 出借人向平台主张还款或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1][5] 案件争议焦点与判决依据 -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平台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 - 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认定出借人通过平台勾选确认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具有可靠电子签名,合法有效[4] -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定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时,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5] 平台业务模式与责任界定 - 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符合信息中介的监管定位,平台自身不提供担保[2][5] - 平台在业务中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方,并非实际收款方或借款合同当事人[1][6] - 出借人关于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主张,与平台提供的资金流向证据不符,未被法院采信[4] 对出借人的影响与行动路径 - 当实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1][6] - 出借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唯一回款途径是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6] - 当前问题的核心是实际借款人逃废债,出借人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的借款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