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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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院裁定玖富与出借人不构成借贷关系 玖富系信息中介不用担责
财富在线· 2026-02-27 18:46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邓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关于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 [1][3] - 法院明确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3][4] - 法院判定玖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负有对出借人的还款义务 [1][5] 法律关系认定 - 法院审查焦点在于双方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3][4] - 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方,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 [4] -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故认定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4] - 出借人关于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主张,因与平台提供的资金流向证据不符而被法院驳回 [4] 平台责任与“还款保障”性质 - 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并非平台自身提供的担保 [2][5] - 玖富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与相关方合作引入此类服务,其与出借人签订的协议明确排除了自身提供担保的承诺 [2][5]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时,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 [5] -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玖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认定为错误并予以纠正 [5] 对P2P行业及出借人的启示 - 业务合规的P2P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6] - 出借人以借贷纠纷直接起诉合规平台将必然败诉,因为平台并非网贷的债务人 [6] - 出借人遭遇回款困难时,正确的维权路径是厘清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逾期的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 [6] - 这起案件是P2P网贷清退过程中的常见案例,明确了平台在信息中介模式下的法律边界 [6]
湖北中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不用担责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财富在线· 2026-01-12 15:31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湖北省某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出借人邓某的再审申请 维持原判 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且公司不承担担保或还款责任 [1][3][5] 平台的法律定位与责任界定 - 根据网贷法规 P2P平台的法律定位是信息中介和借贷交易撮合方 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1] - 玖富普惠公司辩称 其平台展示的“还款保障措施”由第三方机构提供 符合信息中介的监管定位 公司自身未提供担保承诺 [2] - 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方 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4] -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认定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时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 [5] 出借人资金流向与事实认定 - 出借人邓某关于出借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主张 与玖富公司提供的资金流向证据不符 被法院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 不予采信 [4] 对出借人的建议与行业实践 - 文章指出 出借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时 应理清各方关系和责任 借款人作为收款方应承担还款责任 平台作为中介方应承担协助积极催收的责任 [6] - 部分网贷平台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 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直接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 旨在杜绝暴力催收和平台回款缓慢问题 [6] - 建议出借人关注平台动向 若平台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应尽快介入 亲自参与催收和诉讼是争取回款的有效途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