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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9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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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920533) -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2026-01-27 16:31
股票限售情况 -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782,172股,占总股本0.60%,2026年1月30日可交易[2] - 股东姜伟本次解除限售782,172股,未解除2,346,519股[3] 股份结构 - 无限售股份72,992,072股,占比55.82%[4] - 限售股份合计57,765,256股,占比44.18%[5] - 公司总股本130,757,328股[5]
骏创科技(920533) -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2026-01-13 17:15
审计机构相关 - 公司2025年4、5月会议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1] - 中审众环变更2025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复核人[1] - 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为周伟和邱志卿,复核人为王丰[2] 人员情况 - 周伟、邱志卿、王丰资历及近三年业务情况[4] - 相关人员近三年无处罚处分,无影响独立性情形[4][5] 影响说明 - 本次变更不影响2025年度财报及内控审计工作[6]
骏创科技(920533) -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2026-01-12 19:01
激励计划基本信息 - 2026 年 1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8] - 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452.2353 万份,首次授予 373.20 万份占 82.52%,预留 79.0353 万份占 17.48%,占股本总额 3.46%[13] - 首次授予人数 174 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4.70 元/份,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10] 行权安排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比例 50%[8] - 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6 - 2027 年,2026 年目标值 7500.00,触发值 6500.00;2027 年目标值 9000.00,触发值 8000.00[11] 行权条件 - 公司层面达标系数:A≥Am 时 X = 1;A≥An 时 X = 80%;A<An 时 X = 0[11] - 个人层面考评结果为优秀(S≥90)时归属比例 100%,合格或良好(90>S≥25)时为 S%,不合格(S<25)时为 0[12]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11] 调整情况 - 因部分人员离职和放弃,首次授予激励人数由 180 人变为 174 人,期权数量由 379.40 万份调整为 373.20 万份,预留数量由 72.8353 万份调整为 79.0353 万份,预留比例由 16.11%调整为 17.48%[14][15] 其他信息 - 董事长沈安居于 2025 年 7 月 10 - 28 日减持公司股票,总经理孙运军入职前 6 个月有买卖股票行为,其他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管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情况[17][18] - 首次授予 373.20 万份股票期权需摊销总费用 2668.38 万元,2026 年摊销 1911.69 万元,2027 年摊销 741.32 万元,2028 年摊销 15.37 万元[19]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尚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后续手续[21][23]
骏创科技(920533)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2026-01-12 19:01
激励计划权益总量 - 拟授出权益总量为452.2353万份[2] 首次与预留期权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3.20万份,占比82.52%、股本2.85%[2] - 预留股票期权79.0353万份,占比17.48%、股本0.60%[2] 人员获授情况 - 董事长和总经理各获18.00万份,各占比3.98%、股本0.14%[2] - 部分董事等各获10.00万份,各占比2.21%、股本0.08%[2] 核心骨干获授 - 166名其他核心骨干共获297.80万份,占比65.85%、股本2.28%[2] 累计限制 - 有效期内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股本30.00%[3]
骏创科技(920533) -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6-01-12 19:01
股权激励计划时间线 -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2] - 2025 年 12 月 16 - 26 日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并披露核查等情况[3]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自查报告并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相关议案[3][4] -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调整及授予议案[4] 激励对象与期权数量调整 - 激励人数由 180 人变为 174 人[5]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为 373.20 万份[5] - 预留数量调为 79.0353 万份,比例调为 17.48%[5] 其他情况 - 调整对财务和经营无实质影响[6] - 独立董事同意调整[7] - 律所认为调整及授予事项合法有效[8]
骏创科技(92053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6-01-12 19:01
股权激励时间安排 - 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5] - 2025年12月16 - 26日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并披露核查意见[6] - 2025年12月31日披露自查报告并召开临时股东会[6][7] - 2026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授予日[7][10] 激励数据调整 - 激励人数由180人变为174人[9]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为373.20万份[9] - 预留数量调为79.0353万份[9] - 预留比例调为17.48%[9] 激励合规情况 - 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实施条件[11] - 首次授予日及相关事项合法有效[10][14] - 需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后续手续[14]
骏创科技(92053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6-01-12 19:0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除前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 ...
骏创科技(920533)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1-12 19:0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名拟激励对象离职、4名放弃权益[3] - 首次授予激励人数由180人变为174人[4]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为373.20万份,预留调为79.0353万份[4] - 预留比例由16.11%调整为17.48%[4] 股票期权授予 - 2026年1月9日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373.20万份股票期权[5] 议案表决 - 《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授予激励对象首次股票期权议案》均3票同意[4][5]
骏创科技(920533)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2-31 17:30
股东会信息 -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12 月 31 日召开,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2] - 出席股东 4 人,持表决权股份 80,087,639 股,占比 61.2491%[2] - 网络投票股东 2 人,持表决权股份 3,524,741 股,占比 2.6956%[2] 议案表决 -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五项议案同意股数 3,524,741 股,占比 100%[3][4][5][7][8] - 五项议案均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5][7][8] - 五项议案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3,524,741 股,占比 100%[9]
骏创科技(92053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12-31 17: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0849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