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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6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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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任建春)
2024-04-12 21: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达职报告 任建春 本人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并兼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维 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作用。现将本人 2023年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 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 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2024-04-12 21:05
独立董事情况 - 四位独立董事自查符合独立性要求,与公司无利害关系[1] - 董事会核查确认其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任他职[1] - 2023年独立董事保持独立,履职合规并提供专业意见[1]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2024-04-12 21:05
业绩总结 - 审计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审核长春燃气2023年度财务报表[3] - 2023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为36,284.55万元[11][12] - 2023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为24,009.23万元[11][12] - 2023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为20,099.29万元[11][12] - 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40,194.49万元[11][12] 子公司资金情况 - 长春燃气(延吉)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11417.66万元[9] - 长春燃气(龙井)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5340.49万元[9] - 长春燃气(珲春)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4480.99万元[9] - 长春燃气(长白)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6436.9万元[9] - 长燃天然气高压管网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4828.40万元[10] - 长春汽车燃气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2617.07万元[10] - 长春燃气(图们)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2518.84万元[10] - 吉林省长燃交通新能源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1151.93万元[10] - 长春振邦化工2023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315.13万元[10] 其他资金数据 - 长春燃气(双阳)其他应收款为0.96[11] - 吉林省公用工程监理其他应收款为0.41[11] - 长春朝阳燃气资金提供金额为5,214.53[11] - 长春东部燃气资金提供金额为298.28和242.99[11] - 长春南部燃气资金提供金额为241.92[11] - 长春西部燃气资金提供金额为206.33[11]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建勋)
2024-04-12 21: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沐职报告 李建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 务,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独董管理办法》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 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度,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 | --- | --- | --- | | 任职期间报告期 实际出席次 | 委托出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2024-04-12 21:05
业绩总结 - 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6772.08万元[1] 利润分配 - 2023年度拟不分红、送股和转增股本[1] - 2024年4月11日董事会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 - 监事会同意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4] - 预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3]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
2024-03-29 16:19
市场扩张和并购 - 2023年12月,长春市国资委同意将长港燃气39.83%股权无偿划转至长发集团[2] - 2024年1月,双方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3] 数据相关 - 长港燃气注册资本102,189.59万人民币[5] - 变更后长春市国资委、港华燃气、长发集团分别持股1%、48%、51%[5] - 截至披露日,长发集团间接控制公司357,810,876股,占比58.75%[5]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更换监事的公告
2024-01-24 16:32
人事变动 - 监事会主席孙树怀因工作调动辞职,待选新监事后生效,期间继续履职[2] - 提名李忠财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至届满[2] 候选人信息 - 李忠财1967年8月生,本科,工程师,曾任职多岗位[4] - 未持股,与实控人无关联,无处罚惩戒[4] 流程安排 -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
长春燃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24-01-19 17:11
股权划转 - 长春市国资委将长港燃气39.83%股权无偿划转给长发集团[2][11] - 划转后长发集团通过长港燃气控制长春燃气58.75%股份[2][11] - 《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于2024年1月15日签署[8] 长发集团情况 - 长发集团注册资本502,200.00万人民币,长春市国资委持股100%[9] 流程进度 - 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同意,2024年1月12日董事会通过,1月15日国资委批准[13][14][15] - 本次收购尚需反垄断审查和工商变更登记[16][17] 其他 - 2023年12月22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无买卖股票行为[20] - 收购人可免于要约,后续无实质法律障碍[22]
长春燃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4-01-19 17:11
股权划转情况 - 长春市国资委将长港燃气39.83%股权无偿划转给长发集团[2] - 无偿划转完成后,长发集团持有长港燃气51%股权[8] - 长发集团通过长港燃气控制长春燃气357,810,87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8.75%[2][38] - 收购人持有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11.17%股权[18] 公司信息 - 长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073634274G[11] - 长发集团注册资本为502,200.00万人民币[11] - 长发集团成立日期为2013 - 09 - 27[11] - 长春市国资委持有长发集团100%股权,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收购进程 - 2023年12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同意股权无偿划转[22] - 2024年1月12日,长发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受让议案[27] - 2024年1月15日,长春市国资委批准并签署《无偿划转协议》[27] 交易数据 - 2023年1 - 12月长发集团及其子公司购买商品等交易发生额为1495.38万元,2022年为1445.85万元[45] - 2023年1 - 12月长发集团合营、联营企业购买商品等交易发生额为745.91万元,2022年为140.16万元[45] - 2022年长发集团合营、联营企业销售商品等交易发生额为4337.34万元[45] 未来展望 - 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计划[21] - 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等多项后续计划[31] 合规情况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发集团及董监高最近五年无相关处罚及重大纠纷[15][17] -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收购人等与上市公司无高额交易[46][47] - 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相关人员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51][52]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24-01-19 17:1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收购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 4633 号智慧城市产业基地一期 A 塔楼 21 层 2110 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 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长春燃气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长春燃气中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