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600333)

搜索文档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蕴奂)
2024-04-12 21:07
会议情况 - 2023年召开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7次等会议[5] - 2023年10月独立董事委托他人代行会议表决权[5] 业绩与分配 - 2022年度利润亏损,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等[6] 审计与评价 -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7] -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重大和重要缺陷[7] 人员认定 - 认为李东辉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条件[7]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2024-04-12 21:07
审计委员会构成 - 长春燃气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为任建春女士[2] 会议情况 -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3] - 各次会议分别审议报告、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3][4] 审计相关 - 评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续聘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5] - 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内控运作符合要求[5][7] - 指导内审工作,未发现重大问题[6]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4-12 21:07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4]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需发通知[27] - 股东大会决议需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27] 信息披露职责 - 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8] - 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吉林证监局并报送上交所披露[9]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9] -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并在年报披露时纳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10] - 监事会应形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报监事会公告部分披露[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等应披露事项[36] 重大事项报告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超100万元需报告[17] - 与公司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披露[19] -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面临重大风险[20] -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属重大变更[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需关注[24] 公司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37]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并形成报告[37]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相关活动[38]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网上直播[38] - 公司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46] 暂缓或豁免披露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或暂缓信息披露[40]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符合相关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42] -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43] - 相关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44] - 符合条件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归档保管[45] - 暂缓、豁免披露不符合要求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44] 保密要求 - 公司外部人员获悉内幕信息需签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工作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情人员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47]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信息[4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9]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50]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51] - 本制度由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发布[52]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赵岩)
2024-04-12 21:07
会议召开情况 - 2023年召开7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4] - 2023年召开4次审计等委员会会议[5] 独立董事履职 - 2023年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4][5] - 核查日常关联交易合规[9] 公司相关情况 - 报告期无特定事项及收购情形[6][9] - 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9] 其他决策 - 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10] - 认为李东辉具备董秘条件[11] 未来展望 - 2024年独立董事加强沟通促发展[12]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九届 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 案》: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情况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 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 大利亚、德国、法国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第 本细则所称董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04-12 21:07
公司章程修改 - 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2] - 收购股份规定修改后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3] - 董事等人员及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不执行股东可要求30日内执行[3] -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修改为一年内担保超总资产30%[4] - 可提提案股东修改为1%以上股份股东[4]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 - 特定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诉讼[6] - 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诉讼[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监事违规致损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10] - 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10]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监事违规或他人侵犯其权益致损,符合条件股东可按规定请求起诉[10]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成员4人,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监事会由3名以上、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含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10] -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制度建设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内容[8] -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8]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涉及12项制度[1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6项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其他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2]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相关规定执行[12] - 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11]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14]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12 21:07
业绩总结 - 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4][5]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73.82%[9]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营收总额之比为80.93%[9] 内部控制 - 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错报≥营收总额5%(错报≥资产总额10‰)[14] - 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0万元[15]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各类财务与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17][18]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7] 财务汇报与审计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情况[1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审计委员会与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并要书面计划[19] - 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20] 改聘与信息披露 - 原则上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事务所,改聘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1] - 沟通书面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工作日报证监局[21] - 每届成立及人员变动需披露,同时披露年度履职情况[24]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标准及时披露整改情况[24] - 审议意见未采纳需披露说明理由[24] 其他 - 年度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2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7]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股东大会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 能够通过民主、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适时地作出科学、谨慎、适应公司情况 的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 之一,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条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