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6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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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04-12 21:07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管理,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以下简称《信 披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长春燃 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 2023 年度勤勉尽责,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 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任建春女士、独立董事赵岩先生、独 立董事张蕴奂先生、董事董志宇先生、董事赵旭先生五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独 立董事任建春女士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一)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 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李旭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的介绍以及公司财 务总监张大海所作的公司 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情况说明。与会委员与审计会计师沟 通,对 2022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赵岩)
2024-04-12 21:07
会议召开情况 - 2023年召开7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4] - 2023年召开4次审计等委员会会议[5] 独立董事履职 - 2023年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4][5] - 核查日常关联交易合规[9] 公司相关情况 - 报告期无特定事项及收购情形[6][9] - 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9] 其他决策 - 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10] - 认为李东辉具备董秘条件[11] 未来展望 - 2024年独立董事加强沟通促发展[12]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九届 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 案》: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情况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 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 大利亚、德国、法国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第 本细则所称董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04-12 21:07
公司章程修改 - 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2] - 收购股份规定修改后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3] - 董事等人员及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不执行股东可要求30日内执行[3] -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修改为一年内担保超总资产30%[4] - 可提提案股东修改为1%以上股份股东[4]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 - 特定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诉讼[6] - 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诉讼[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监事违规致损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10] - 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10]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监事违规或他人侵犯其权益致损,符合条件股东可按规定请求起诉[10]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成员4人,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监事会由3名以上、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含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10] -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制度建设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内容[8] -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8]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涉及12项制度[1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6项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其他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2]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相关规定执行[12] - 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11]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14]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12 21:07
业绩总结 - 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4][5]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73.82%[9]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营收总额之比为80.93%[9] 内部控制 - 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错报≥营收总额5%(错报≥资产总额10‰)[14] - 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0万元[15]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各类财务与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17][18]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7] 财务汇报与审计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情况[1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审计委员会与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并要书面计划[19] - 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20] 改聘与信息披露 - 原则上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事务所,改聘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1] - 沟通书面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工作日报证监局[21] - 每届成立及人员变动需披露,同时披露年度履职情况[24]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标准及时披露整改情况[24] - 审议意见未采纳需披露说明理由[24] 其他 - 年度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2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7]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股东大会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 能够通过民主、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适时地作出科学、谨慎、适应公司情况 的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 之一,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条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业委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04-12 21: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3]88 号文》批准筹建,经长春市体改委 《长体改[1993]162 号文》批准正式组建,由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独家发起,于 1993 年 6 月 8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长春市体改委 《长体改[1996]131 号文》批准,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25 日由"长春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春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 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8]135 号文》批准,公司以其拥有的电力资产与长春 市建设投资公司拥有的燃气资产进行置换,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更名为"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2010170257210X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