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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3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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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30166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3 18: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提供公司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宏工科技(3016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13 18: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
宏工科技(301662) -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13 18: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
宏工科技(301662)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13 18:31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获批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025年4月17日在深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9][20] -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罗才华3386.1385万股、何进1058.1683万股等[19][20] 股份限制与转让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31] - 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1]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公司15日内答复[36][37] - 股东有权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可请求相关主体诉讼[38][4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诉讼[4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8][60][63][64] - 董事会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审计委员会同意5日内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62][63][64]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案[66][68]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网络投票时间有规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68][7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86]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需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范围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8][89]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9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98][123]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24][126] - 董事长审批交易事项权限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等五种情况[133] -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提前十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一日通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十日内召集[135]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36][140] 审计与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43][141][144] -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各委员会人员组成有规定[146][143][144][145] 高管任期 -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55] 信息披露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6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2][163][16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95] -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为正且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66][167] - 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有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167][168][173] 其他事项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十天通知[18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偿债或担保[188][189][190][191]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96][197] - 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制作报告申请注销登记[198][199]
宏工科技(3016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3 18: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最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12] - 最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2] - 过往任职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被提议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12] - 应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6]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7]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9,22]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0] - 关联交易等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3]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4] - 审计委员会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30] - 应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21]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26]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部分事项需审议[28] 工作规范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7] - 公司应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且保存至少十年[39] - 两名及以上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9] - 公司应保证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40]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报告[42]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可直接申请或报告[42] 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46] - 公司应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7] 其他 - 提名委员会提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31,3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5]
宏工科技(301662)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13 18:31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 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1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
宏工科技(301662)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10-13 18:31
董事选举制度 -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2]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超30%实行累积投票制[3] - 全部提案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进行差额选举[4] 表决票数规则 - 股东选举董事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6] 投票方式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8] 当选规则 - 等额选举候选人获超参会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当选[11] - 等额选举当选不足规定人数分情况下次或重开股东会选举缺额[11] - 差额选举当选不足规定人数原任董事两个月内重开股东会选举缺额[12] - 差额选举获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13]
宏工科技(30166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3 18:31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宏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
宏工科技(30166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13 18:31
信息披露义务与宗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3] - 信息披露宗旨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5] 信息披露审核与豁免 - 信息披露前需报送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8]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可申请信息披露豁免[8]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1]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1]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7] - 定期报告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7] -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告[18]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应对经营方针变化等重大事项予以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披露[20]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需披露关联交易[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关联交易[2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形需通知公司披露[31] - 公共传媒报道或传闻影响公司股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披露[32]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人对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35] 信息披露平台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披露不早于指定平台[37] 信息发布限制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39] 信息保管与报送 - 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券事务部保管信息披露资料[40] - 公司向证监会等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记录[41] 信息保密制度 -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43] - 公司应保密的信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材料等[43] 信息泄露处理 - 信息泄露等情况出现,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44] 违规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视情节被追究责任[48] 制度生效与管理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51][52]
宏工科技(30166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3 18:31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审议提交股东会[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议提交股东会[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审议提交股东会[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提交股东会[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7]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需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7] 担保管理 -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要进行资信评价并实地考察[14] - 担保期间要做好跟踪监察,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发催款通知[2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应及时披露信息[22] - 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24] -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机构变更等,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24] - 财务部门应在追偿程序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备案[24]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4] 信息披露与责任 - 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应及时公告并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6] - 董事、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须担责,涉嫌犯罪依法追究[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