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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第三季度净利润186.02万元,下降92.36%
新浪财经· 2025-10-17 18:53
光庭信息公告,第三季度营收为1.45亿元,同比增长16.37%;净利润为186.02万元,下降92.36%。前三 季度营收为4.21亿元,同比增长23.05%;净利润为4477.54万元,同比增长308.53%。 ...
光庭信息(301221) -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
2025-10-17 18:48
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9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公告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17 日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0 万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9.80 元/股 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 ...
光庭信息(301221)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
2025-10-17 18:4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调 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胡*月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2 余*明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3 张*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4 牟*峰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5 张*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6 李*鼎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7 杨*良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二、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 --- | --- | | 8 | 王* |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 | 9 | 朱* | 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 | | 10 ...
光庭信息(30122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10-17 18:47
激励计划相关 - 2025年多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通过审议[10][13]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40元/股调整为39.80元/股[16] - 2025年10月17日预留授予30.00万股,授予11人[14][17] 人员获授情况 - 谷重樹获授3.60万股,占授予总量0.61%[17] - 10名骨干合计获授26.40万股,占授予总量4.48%[17] 其他 - 2025年5月15日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5]
光庭信息(301221)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25-10-17 18: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
光庭信息(30122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核查意见
2025-10-17 18:47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信验字[2021] 第 2-00050 号"的《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投资项目情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光庭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慎 核查,就光庭信息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结项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 ...
光庭信息(30122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7 18:47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 ...
光庭信息(301221) -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7 18:47
第一章 总则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光庭信息(3012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7 18:4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光庭信息(3012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7 18:4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