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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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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全职主妇吞30片安眠药!洗胃脱险后,丈夫一句话让全网气炸
新浪财经· 2026-01-18 15:07
来源:深圳晚报 近日 深圳市人民医院披露一起病例 全职妈妈娜娜因被丈夫责备 服用30多粒安眠药 经洗胃后脱险 娜娜苏醒后询问丈夫治疗时长,丈夫竟用手指戳其脑门说:"你就不容易死,回不去了。" 丈夫的反应让娜娜情绪崩溃,她哭诉,"我嫁给你就是希望你对我好点,后来我发现我错了。" 丈夫回应称,"我的女同事都说,我作为一个老公已经很优秀了。" 娜娜说,婚后二十年丈夫从不分担家务,连掉到地上的东西也不会捡,一切矛盾对方都认为是她的 错,"要不是为了儿子,早就不想活了"。 对此,丈夫却不以为然,反而调侃:"她觉得她是美女,嫁给我可惜了。"娜娜闻之扭头不语。 丈夫无所谓还调侃的态度 太过残忍! "这种人居然有老婆孩子" "我一个男的都受不了这种男人" 娜娜告诉记者,跟丈夫说正经事的时候,他总是开玩笑,不当回事。 出于安全考虑,医生建议将娜娜转入ICU观察,并衷心劝解其丈夫:"作为全职主妇,她的世界往往围 绕家庭,精神需求易被忽视,需要多被关怀、肯定,她的付出应当被看见。" 网友们也都怒了 不少网友 为妻子娜娜感到不值 "被PUA了" "一看她就被长时间的压抑和驯服 所控制着,多么绝望" "能忍二十年也很不容易了" 还有很 ...
壹快评丨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第一财经· 2026-01-06 20:35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强调家庭教育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 将受到法律更严格的约束 [3][6] 案例详情与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中 未成年人小雨因家庭暴力出现抑郁症状 法院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动多部门监督执行 同时签发为期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母接受专业指导 [3] -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庭教育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得以家庭教育为名实施暴力 否则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 [4][5]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定性与社会影响 - 将暴力包装成“家庭教育”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 “棍棒之下出孝子”并非良性教育方式 真正好的教育应是有尺度、有原则的引导 [5] - 成长于暴力家庭环境的个体 容易形成“实施暴力或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 并在未来可能将这种模式延续给下一代 [6] 法律地位与执行趋势 -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父母/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应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 [6] - 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 意味着将日益受到法律更严格的约束 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追责 [6]
壹快评丨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第一财经· 2026-01-06 18:59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重申对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强调暴力不是教育 而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 并指出家庭教育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 将受到法律更严格的约束 [1][2][3] 法律与政策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梳理总结了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 并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 [1] -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保护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保障其合法权益 [2] -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监护人应以文明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否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2]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强调 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 意味着将受到法律更严格的约束 [3] 典型案例分析 - 在一则典型案例中 未成年人小雨因与母亲孟某某和继父唐某某发生家庭琐事冲突 遭到用手按倒控制等暴力行为 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其实施暴力控制 [1] - 经心理健康评估 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 [1] - 为保护小雨 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快速出具保护令 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 [1] - 经公安机关调解 唐某某搬离住所 [1] - 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1] 暴力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 很多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被父母/监护人包装成“家庭教育” 但暴力不是教育 [2] - 很多家长/监护人在施暴后 常以为了孩子好、孩子不打不听话等理由为自己辩解 除极特殊情况外 他们大多内心知道做错了 这种逃避会助长下一次暴力并形成习惯 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伤害 [3] - 成长在习惯于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争议的家庭环境中的个体 容易形成“实施暴力或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 其角色会根据关系对象的强弱在“施暴者”和“被暴力对待者”间切换 [3] - 在父母“棍棒”下成长的孩子 将来也很有可能用这种方式继续“教育”他们的子女 [3] 家庭教育的原则与底线 - 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1] -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首任老师 家长要承担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 [2] - “棍棒之下出孝子”绝不是一种良性的家庭教育方式 真正好的教育是有尺度、有原则地引导孩子端正言行 而非暴力施压、宣泄情绪 [2]
父亲经常体罚式管教,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
新浪财经· 2025-12-20 03:25
案件背景与事实 - 李芳与庞镇原系夫妻 离婚后女儿小丽(2013年生)随父亲庞镇共同生活 [1] - 庞镇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 并有喝酒习惯 [1] - 2023年3月 庞镇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 导致面部出血 母亲李芳陪同报警 [1] - 2024年9月 庞镇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 李芳再次陪女儿报警并验伤 诊断显示小丽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存在瘀伤 [1] - 不久 小丽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 [1] - 2024年11月 李芳代小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 2024年12月 李芳以庞镇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女儿心理抑郁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 法院判决与认定 - 法院认定庞镇殴打、责骂女儿的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和精神恐惧、焦虑 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限度 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 [2] - 法院指出庞镇作为长期共同生活方 未能关注女儿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 且在女儿确诊重度抑郁后未正视疾病并进行积极治疗 对其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 [2] - 法院判决庞镇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 依法判决小丽随母亲李芳共同生活 [2] 法律观点与意义 - 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 [2] - 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 - 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私有财产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和发展 [2] - 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超出正常教育合理限度 背离家庭教育本意 为反家庭暴力法所明令禁止 [2] - 本案将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评价 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分手会被分家产?解读来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8 21:59
政策背景与核心认定 - 最高检在11月25日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2] - 该认定基于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精神旨在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2] - 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不再处于法律保护灰色地带 [2] 家庭成员关系认定范围 - 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法定继承等其他法律问题 [4] - 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和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被纳入家庭暴力行为范畴 [2] - 认定解决了同居关系中施暴者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如包丽案 [2]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法律区分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4] - 法律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问题上严格区分婚姻与同居关系 [4] - 该认定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不意味着同居需承担婚姻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3][4]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网民担心什么?反家暴司法实践有何困境?
第一财经· 2025-11-27 21:39
法律界定更新 - 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3] - 最高法亦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的人可认定为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 [6][7] - 精神摧残、折磨等行为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 [3][7] 司法实践与案例 - 最高检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1] - 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 [3] -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北大牟林翰虐待案,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6][15] 公众认知与司法现状 - 公众对“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存在误读,如担心故意伤害行为被“降格”为家暴或涉及财产分割,但专家指出该界定目前仅针对反家暴问题 [4][5][8] -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部分涉家暴案件“轻放”的情况,家庭或情感纠纷有时成为施暴者的“免死金牌” [12][13] -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存在观念认识不足和实操技能缺乏的问题,可能将家暴当作普通家庭纠纷处理 [13]
未婚不是家暴的免罪牌
经济观察报· 2025-11-27 21:05
法律解释扩展 - 最高检和最高法通过马某某虐待案和牟某翰虐待案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2][3] - 法院认定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解决了未结婚但受虐待却不适用虐待罪的问题[2] - 家庭成员认定不以结婚证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就属于家庭成员[3] 法律衔接与保护范围 - 案件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衔接[3] -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4] - 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人身保护令将保护扩展到恋爱阶段甚至离婚后的妇女权益保护[4] 社会意义与概念澄清 - 法律解释回应了当下多元化婚恋模式下家暴维权需求使女性在婚姻之外享有平等保护[3] - 家庭暴力概念明确法可入家门让关起门打老婆孩子成为可被公权力干预的违法犯罪[5] - 家庭二字提示行为的高度隐蔽性与控制性不意味着国家对暴力行为的袒护或从轻发落[5]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最高法点名PUA第一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8:14
反家暴司法认定标准 - 最高法明确精神暴力构成家庭暴力,包括持续凌辱、贬损人格及自残威胁等行为 [1][4] - 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稳定同居关系的人员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4] - 精神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残、自杀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5] 牟林翰PUA案(虐待罪) - 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在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 [3] - 辱骂行为导致陈某精神状态恶化,先后出现割腕自残、吞药自杀等极端行为,并于2020年4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 [3] - 法院认定牟某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此案被称为“PUA第一案” [4] 鲁某与邓某精神暴力案 - 邓某在2024年10月夫妻争执中,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其行为使妻子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 [6] - 法院认定邓某的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并在20分钟内在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6] - 自残威胁的本质是通过制造恐惧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6] 许某与郑某离婚案(家务劳动价值认可) - 许某为全职家庭妇女,婚后养育四名子女并承担全部家务,期间多次遭受丈夫郑某辱骂殴打 [8] -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许某分得较大房屋、2间商铺及172万元折价款,郑某分得较小房屋及5间商铺 [8] - 法院支持许某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总计15万元 [8] - 该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保障全职主妇的财产权益 [9] 典型案例发布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发布8个反家暴典型案例,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落实 [10] - 此次发布旨在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暨《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 [10]
最高法: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第一财经· 2025-11-21 17:36
反家暴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共8件,旨在展现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上的思路 [3] - 突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而非家庭纠纷,精神暴力(如凌辱、贬损人格)也构成家庭暴力 [3] - 强调家庭暴力的本质在于控制,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4] 家庭暴力认定与司法特点 - 明确精神暴力(如牟某案中的凌辱手段或鲁某案中的自残威胁)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3] - 要求综合判断证据,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帮助(如张某强奸案) [4] - 纠正对家暴受害人"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如许某某故意杀人案) [4] 特殊群体司法保护措施 - 重申暴力管教属于家庭暴力,并支持因家暴变更抚养权以阻断暴力代际传递(如纪某诉苏某案) [4] -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承担家庭义务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如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4] -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案件(如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4]
最高法: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 保障全职家庭主妇财产权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1 15:02
司法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均属家庭暴力 [1] - 持续凌辱、贬损人格、自残威胁等手段构成精神暴力 [1][5] -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案件中给予受暴妇女财产分割、家务补偿及损害赔偿等多重保障 [1][6][7] 牟林翰案(精神虐待认定) - 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自2019年1月起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 [1] - 牟某曾表达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换取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1] - 陈某在2019年6月割腕自残,8月吞食药物被下病危通知书,最终于2019年10月9日服药自杀,2020年4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 [1][2] - 法院认定二人婚前同居关系构成实质家庭成员关系,牟某辱骂行为达到虐待罪情节恶劣程度 [2] - 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自杀后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 家庭成员关系界定 - 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可认定为刑法中的"家庭成员" [3] - 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属于"虐待" [3] - 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处于自残、自杀高风险状态并导致后果的,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 邓某案(自残威胁构成精神暴力) - 邓某在与妻子鲁某争执后,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过程中被推倒受伤 [4] - 人民法院在接到鲁某在线申请后,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4] - 法院认为邓某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精神暴力 [4][5] - 最高法指出自残威胁本质是通过制造恐惧达到控制目的,对受暴人心理精神造成实质性侵害 [5] 许某案(家务劳动价值认可) - 许某为照顾家庭及四名子女,婚后一直做全职家庭妇女,其丈夫郑某多次实施辱骂殴打 [6] - 2019年9月郑某将许某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致其头部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 [6] -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许某分得较大房屋、2间商铺及172万元折价款,郑某分得较小房屋、5间商铺并承担未还贷款 [6] - 郑某另需支付许某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6] - 最高法指出判决认可妇女家务劳动贡献,支持全部财产分割请求,体现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评价和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