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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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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
在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等职上,殷美根敛财超2亿!被判死缓
新京报· 2025-04-15 17:31
案件判决与处罚 - 被告人殷美根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 经审理查明,殷美根在2003年至2023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 [1] -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 违纪违法事实与处理 - 殷美根被查实存在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市场经济和执纪执法活动、对亲属失管失教等一系列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 - 其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伙同亲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2] - 依据相关规定,殷美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个人履历与职务变动 - 殷美根出生于1963年,其职业生涯长期在江西省内重要岗位任职,包括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等职 [3] - 其职务在2021年11月江西省委领导班子换届后发生变动,不再担任省委常委,仅保留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等职,并于2022年6月不再兼任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3] - 2023年1月,殷美根转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但仅2个多月后即被查 [4]
王波,在呼和浩特市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新京报· 2025-04-10 10:15
案件进展与司法程序 - 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1]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 涉嫌犯罪事实与指控 -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的多项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1] - 指控所涉职务包括赤峰市委常委 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赤峰市委副书记 包头市委常委 副市长 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 市长 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 市长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副主任等[1] -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纪律审查与处分情况 - 王波于2024年6月3日被查 于2024年12月10日被开除党籍[2] - 经查 王波存在对抗组织审查 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 宴请和服务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违规收受礼金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家风不正 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等问题[2] - 其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 大搞权钱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 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 - 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 不收手[2] -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 个人背景与任职履历 - 王波 男 汉族 1958年10月生 内蒙古翁牛特旗人 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参加工作 研究生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3] - 其一直在内蒙古工作 历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 赤峰市政府秘书长 赤峰市委常委 秘书长 赤峰市委常委 副市长 赤峰市委副书记 包头市委常委 副市长等职[3] -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 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 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组副书记 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