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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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经济日报· 2025-07-02 06:24
财务造假是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监管层重点打击对象。近日,证监会对某公司(已退市)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处罚除了拟对上市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的主体一并严肃追责,这是首 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处罚的案例。 当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严重侵蚀市场诚 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通过严厉打击虚 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惩防治"并举,努力塑造良 好市场生态。但高压态势之下,仍有人为了利益充当财务造假者帮凶,采取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 公司的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参与造假的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破 坏资本市场诚信环境。 预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严惩配合财务造假者的"帮凶"。除了严厉打击发 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主体外,还需要紧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 严防保荐、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 ...
压实第三方责任 穿透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暗角
证券时报· 2025-05-15 02:31
证券时报记者胡敏文 "依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证监会现行监管权限仅限于上市公司及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证券 法》未明确将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主体纳入处罚范围,证监会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处于缺少法律支持 的尴尬处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顾春峰说,"从刑事责任来说,法不明文不为罪,对非上 市公司参与的系统性造假,缺乏直接对应的刑事条款。民事责任上,现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解 释将民事诉讼被告主要限定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中介机构,代表人诉讼机制也未将第三方纳入责任范 围。" 许汉友亦持有相似观点。他指出,第三方若被认定为上市公司造假的共犯,需证明其"明知"造假意图。 但实践中,第三方常以"正常商业交易"抗辩,司法机关需通过资金闭环、异常合同条款等间接证据推定 主观故意,证据链构建难度大。 "由于跨部门数据壁垒,如税务部门的数据、海关的进出口记录、银行的资金流水等尚未与证券监管部 门打通,使得对虚构贸易链的核查困难和滞后,协同执法在落地过程中也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合 力。若涉及跨境贸易,因境外取证困难,更加难以完整还原交易链条。"刘志耕表示。 大量第三方参与造假,其系统性和隐蔽性对资本市场构成深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