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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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财务造假被坐实!投资者索赔窗口开启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22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 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一、监管下发预处罚 12月9日晚,浙江证监局下达的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彻底坐实了嘉澳环保(维权)连续两年 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明确: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处罚共450万, 三者合计罚没1000万元。 同时,根据公告自12月11日起,嘉澳环保将正式"戴帽"成为"ST嘉澳",公司股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也从 10%收紧至5%。监管部门开出的千万元罚单背后,是一份将两年亏损财报"整容"为虚假盈利的精妙操 作。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指出,随着预处罚的下发,也为后续索赔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索 赔条件也同步更新。(刘鹏律师专栏) 现符合于2023年4月21日-202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 即可参与维权报名,这也是挽回损失的途径。(嘉澳环保维权入口) 二、财务造假被坐实 嘉澳环保的财务造假并非复 ...
停牌!600200,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中国基金报· 2025-11-26 10:58
公司退市触发事件 - 公司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三项违法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 公司股票自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 停牌前股价报1.24元/股 单日涨幅达5.08% 总市值为8.81亿元 [2][5]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5] 监管认定的违法事实 - 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控制人由钱群山披露为钱群英 [9][11] -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0] -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11] 监管处罚措施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11] - 对钱群山、钱群英、陈颐、孙曦、骆啸给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合计2050万元 [11] - 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并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11][12] 退市流程安排 - 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 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4][16] -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摘牌 股票终止上市 [16] 投资者权益保护 - 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和解、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16] -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 支持运用先行赔付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赔偿 [17]
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2 23:39
案件核心判决与突破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 该案中配合造假关联方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具有突破意义,相较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连带赔偿责任,华虹计通案最高20%的责任比例显著提升 [2][5] - 华虹计通造假期间的总经理徐明被判承担最高50%的连带责任 [5] 监管趋势与执法体系建设 - 监管部门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三大举措,系统性织密监管网络 [2][11] - 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旨在从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授予证监会对参与财务造假链条的第三方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 [11] - 证监会已建立专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根据主体属性将线索分类移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或属地政府处理 [11][12] - 证监会将建立配合造假第三方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精准监管合力 [12] 典型案例与全链条追责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民事赔偿、越博动力案行政处罚等多个“首例”案件,共同构建起对配合造假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3][8] - 越博动力案是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监管层首次对两名协助造假的第三方个人分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8] -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大致可分为真假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更为隐蔽且难以发现 [8] 案件影响与现状 - 因严重财务造假,华虹计通已于2023年退市,其造假期间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被罚没超过155万元 [2] - 目前华虹计通案申请索赔的投资者仅两名,配合造假关联方实际所需赔付金额相对有限,但后续若更多投资者索赔则另当别论 [6] - 当前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的处罚案例较少,主要与现行规定下“共同违法行为”认定标准高、行政调查举证困难等因素相关 [9]
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2 23:32
华虹计通案判决分析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 - 具体责任分配:原总经理徐明连带责任比例最高为50%,上海仪电承担20%连带责任,中京复电和上海中卡各承担10%连带责任[6] - 此次20%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显著高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责任,体现司法实践突破[1][6] 配合造假第三方追责趋势 -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分为真假业务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隐蔽性强且依赖第三方配合完成[8] - 2025年6月27日越博动力案成为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首例行政处罚案件,两名协助造假个人分别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罚款[8]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与越博动力案共同构建全链条追责体系,预示配合造假第三方违法成本将持续升高[2][8] 监管措施升级 - 证监会正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明确对第三方配合造假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11] - 已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按主体属性将线索移送至金融监管总局、国资委或属地政府[11][12] - 通过法律法规完善、跨部门协作与典型案例震慑三维度协同,系统性织密资本市场监管网络[12]
“打帮凶”首例司法判决生效 配合造假第三方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经营报· 2025-10-11 02:49
案件判决与法律责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配合华虹计通财务造假的三家公司对华虹计通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付款义务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国内首例判决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1] - 一审判决华虹计通赔偿两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时任董事总经理徐明对付款义务承担50%连带责任,三家配合造假公司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分别承担20%、10%、10%的连带责任 [2][4] - 华虹计通2017年通过组织策划与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或上海鸿仪通开展三笔没有实际物流的虚假四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611.61万元,虚增营业利润73.23万元,占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3] 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与监管趋势 -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出现新特点,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和"生态圈" [1][7] - 2019年至2023年,涉及客户、供应商、隐形关联方、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配合造假的上市公司多达53家,总共541家第三方配合造假,平均配合一家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超过10家 [8] - 监管机构聚焦财务造假问题,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原则,系统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惩防体系,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8][9] 法律依据与行业影响 -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二条判决配合造假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4] - 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仍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等予以配合,原告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 - 对配合造假第三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将追责范围从上市公司延伸至整个造假"生态链",能显著提高协作造假成本,从源头震慑交易造假帮凶 [1][7]
重锤落下!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幕后黑手无处遁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0 20:48
案件核心判决与突破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上海仪电、中京复电、上海中卡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 该案关联方连带赔偿责任比例(最高20%)相较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责任显著提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突破意义 [1][3] - 华虹计通造假时期总经理徐明被判承担最高50%的连带责任 [2] 监管趋势与执法体系建设 - 监管部门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三大举措,系统性织密监管网络 [1][5][6] - 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旨在明确授予其对参与造假链条的第三方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 [5] - 证监会已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根据主体属性将线索分类移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或属地政府 [6] 典型案例与追责体系构建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民事赔偿)与越博动力案(首例行政处罚配合造假方)共同构建起对配合造假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2][4] - 在越博动力案中,监管层首次对两名协助造假的第三方个人分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4] - 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在构建全链条证券违法追责体系方面迈出关键步伐 [6]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与影响 - 由第三方配合的造假模式更为隐蔽,大致可分为真假业务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通常需要依赖“第三方”的积极配合 [3] - 严惩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被视为根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造假乱象的必要举措 [3]
证监会连开亿元罚单,多家上市公司涉财务造假遭重罚
新浪财经· 2025-09-14 21:09
监管处罚 - 多家上市公司同日披露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包括*ST东通 利能5 *ST广道 ST天圣 *ST新潮 *ST聆达等 [1] - *ST东通和利能5及其高管等被罚没上亿元 [1] - 部分已退市公司仍被追责 [1] 财务造假 - 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采取零容忍执法态势 [1] - 今年以来多家公司因重大财务造假收到上亿罚单 [1] - 已有十余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罚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
重拳出击肃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乱象
证券日报· 2025-08-09 00:25
财务造假监管态势 - 证监会通报严肃查处*ST高鸿严重财务造假案件 该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并损害投资者利益[1] - 监管部门将财务造假作为执法重点 持续以雷霆手段打击 已有效净化市场生态[1] - 案件处理体现"打击财务造假是监管一以贯之重点"的理念 展现整肃市场的坚决态度[1] 监管强化措施 - 穿透式监管需强化 通过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吹哨人"作用[2] - 集中执法资源提升调查质效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超非法所得[2] - 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追责 综合手段破除造假利益链与生态圈[2] 跨部门协作机制 - 构建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模式 形成跨部门协作体系[3] - 加强线索发现与联合惩戒协作 深化行刑衔接与民事追责机制[3] - 完善示范判决机制 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3] 典型案例警示 - 力源环保实控人因2021年财务造假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并处罚金330万元[4] - 案例反映对"关键少数"刑事追责力度强化 展现全方位打击造假态势[4]
每经热评:监管组合拳严处*ST高鸿造假 惩“首恶”也要惩“第三人”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08 23:33
财务造假行为 - 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98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7620万元 [1] -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1] - 造假行为涉及虚假贸易业务,包括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空转""走单"业务 [5] 监管处罚措施 - 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5] -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时任总经理丁明锋被罚款并实行市场禁入 [2] - 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江庆被处以高额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 - 公司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5] 造假实施细节 - 时任董事曹秉蛟接受子公司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 [3] -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明知虚假贸易业务性质仍主动联系开展合作 [3] - 造假行为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第三方配合,形成共同违法 [2][3] 市场影响与投资者行为 - 2023年7月至11月公司股价从每股1.43元涨至4.19元,投资者对重整存在预期 [2] - 退市警报未及时拉响导致部分投资者保留幻想,形成投机炒作空间 [2] 审计与媒体监督 - 审计机构在2022年年报前均未发现财务造假问题,此前年报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4] - 媒体调查发现公司业务客户、供应商与董事亲属朋友投资的公司存在关联 [6] - 媒体监督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形成威慑力,报道内容与后续查实的造假细节高度吻合 [6] 监管改进方向 - 监管需探索更多样化的打击持续造假行为方式 [6] - 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监督,形成更有力的监督组合拳 [6]
“零容忍”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经济日报· 2025-07-02 06:24
监管动态 - 证监会首次对配合财务造假的主体同步追责处罚 除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外 两名配合造假方也被纳入处罚范围 [1] -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保持"零容忍"态势 通过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违法行为 构建"惩防治"并举的监管体系 [1] - 当前存在第三方主体与上市公司串通实施财务造假的现象 多方形成利益链和"生态圈" 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环境 [1] 追责机制 - 需采取"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策略 重点打击发行人、上市公司违法主体 同时紧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 [2] - 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 全面惩处造假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和配合者 重点加强控股股东刑事追责力度 [2] - 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 简化诉讼程序 推动示范判决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提升投资者获赔便利性 [2] 体系建设 - 监管部门已建立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 明确将配合造假方追责纳入工作重点 [2] - 未来将深化行刑衔接机制 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及"关键少数"的打击力度 [2] - 严惩配合造假的体系加速形成 将有效切断造假利益链 促进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