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icon
搜索文档
【财闻联播】贵州茅台一季报,最新出炉!锋龙股份:下周一复牌
券商中国· 2026-04-24 19:52
宏观动态 -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并面向特定区域客户开展网络营销,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需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且不得转委托,提供转接渠道时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并设置强制阅读提醒 [2] - 证监会部署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此前两轮专项行动累计查办案件线索263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起,罚没款合计超过33亿元,18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 [4] - 证监会宣布自2026年4月24日起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旨在丰富境外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人民币债券吸引力 [5] - 财政部表示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长78.1%,主要原因是股票市场交易活跃,成交金额增长 [6] - 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7]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功研制并获批新建国家光波长量子基准,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确定度水平达到1.0×10^-13,长度基本单位米复现精度提升2个数量级,测量范围扩大约20万倍 [9][10] 金融机构 - 南京证券2025年度营业收入28.06亿元,同比增长2.83%,归母净利润10.78亿元,同比增长7.59%,但第四季度净利润1.65亿元,环比下降43%,且低于分析师一致预测的4.51亿元 [11] - 东方财富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50.31亿元,同比增长44.34%,归母净利润37.38亿元,同比增长37.67%,环比增长25%,业绩增长主要因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 [12] - 北交所公布2026年一季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前十榜单中头部券商仅剩中信证券和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信证券等因投行业务加分新进前十,西部证券排名从第81名跃升至第10名 [13] - 2026年以来江苏农信系统人事调整频繁,已有16家农商行的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呈现跨行流动和年轻化特点 [14][15] 市场数据 - A股市场主要指数收跌,沪指跌0.33%,深成指跌0.69%,创业板指跌1.41%,盘中一度跌超2.5%,沪深两市成交额2.64万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缩量1626亿元,超3300只个股下跌 [17] - 锂矿概念股集体爆发,盛新锂能、金圆股份等多股涨停,芯片产业链震荡拉升,化工板块表现活跃,商业航天概念持续调整,算力硬件方向走弱 [17] - 香港恒生指数收涨0.24%,恒生科技指数收涨0.75%,芯片股领涨,华虹半导体涨超15%,中芯国际涨10%,光通信板块与AI大模型股下跌 [18] - 联讯仪器登陆科创板,首日涨幅高达875.82%,按单签500股计算,首日盈利近35.86万元,盘中最大涨幅时单签盈利可达38.90万元,创A股首日打新收益次高纪录 [19] 公司动态 - 贵州茅台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539.09亿元,同比增长6.54%,归母净利润272.43亿元,同比增长1.47%,环比增长53% [20][21] - 黑芝麻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韦清文被证监会立案 [22] - 中国神华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703.97亿元,同比增长1.2%,归母净利润106.67亿元,同比下降10.7%,环比下降22% [23] - 中兴通讯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49.88亿元,同比增长6.13%,归母净利润13.10亿元,同比下降46.58%,但环比大幅增长343% [24] - 中科曙光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1.99亿元,同比增长23.71%,归母净利润2.28亿元,同比增长22.19%,但环比下降81% [25] - 优必选对锋龙股份的要约收购完成,预受要约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2%,收购完成后优必选合计持有公司43.01%股份,公司股票于4月27日复牌 [26][27] - 中天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31.42亿元,同比增长34.71%,归母净利润9.19亿元,同比增长46.42%,环比增长62.94% [28] - 当升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45.26亿元,同比增长137.19%,归母净利润2.77亿元,同比增长150.25%,环比增长113% [29] - 洛阳钼业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664.03亿元,同比增长44.34%,归母净利润77.60亿元,同比增长96.65%,环比增长28% [30] - 赤峰黄金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5.54亿元,同比增长47.65%,归母净利润9.88亿元,同比增长104.43%,环比下降3% [31]
变相突破监管规则,新型证券侵权纠纷涌现!
券商中国· 2026-04-05 21:37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审判工作通报核心观点 - 资本市场风险形态日益隐蔽,新型证券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对行为定性、归责逻辑及损失认定提出新挑战 [2][3] - 资管纠纷中投资者穿透追偿诉求增多,追责对象扩展至底层资产相关方,风险成因判断复杂化 [5]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主要案件类型,占2025年总收案量的38.06% [2][6] - 投资者“多主体一并追责”趋势突出,起诉对象从上市公司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 [2][8][9] 案件总体情况 -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审判类案件收案数量前三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610件(占38.06%,标的额11.01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2件(占9.62%,标的额488.87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87件(占4.08%,标的额100.24亿元)[2] 新型证券侵权纠纷特点 - **结构化规避安排增多**:市场主体通过嵌套复杂交易链条变相突破监管规则,例如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3] - **公开承诺被工具化**: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不履行,例如某案中董监高在无资金准备下作出增持承诺,后续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质询,严重误导市场 [4] 资管纠纷趋势 - **求偿对象扩张**:投资者突破合同相对性,将追责请求延伸至底层资产债务人、托管人、财务顾问等相关主体,试图通过追究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权等不同路径弥补损失 [5] - **风险成因复杂化**:资管风险事件通常由信息披露瑕疵、尽职调查不足、投后管理缺位、外部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交织而成,需判断不同参与主体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 [5]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点 - **财务信息失真高发**: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收或利润,例如某案中控股子公司通过走私偷逃税额1100余万元,致公司四年营收和利润严重失实 [6] - **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边界模糊**:上市公司常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等常见会计差错仅属一般过失、不具有主观欺诈故意或相关记载不具有重大性等理由进行抗辩 [6] - **预测性信息披露纠纷占比提升**:争议焦点在于披露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以及相关基础出现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或更正义务,例如某科创板公司在披露2024年经营展望后,上半年业绩显著不利却未及时补充披露 [7] “多主体一并追责”趋势 - **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增多**:投资者认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而后者多主张不知情或已勤勉尽责 [8] - **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增多**:投资者以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未尽“看门人”义务或与发行人通谋造假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未控制审计函证流程且未对异常资金流水保持职业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未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比近四成!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新型证券侵权涌现
证券时报· 2026-03-31 20:45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审判情况通报核心观点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与标的额居高不下,且同比增幅显著,是当前金融司法领域的核心焦点[2] - 随着市场复杂化,新型证券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对行为定性、归责逻辑及损失认定提出新挑战[6]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仍是虚假陈述案件的主要诉由,且会计差错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成为争议热点[9] - 投资者倾向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多主体一并追责,“看门人”责任备受关注[12] 案件总体收案情况 -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2]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收案量第一的案由,共3610件,占总收案量的38.06%,标的额11.01亿元[2] - 民事一审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增加2694件,同比上升294.75%[2] - 审判类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增幅在全部案由中位居首位[2] 新型证券侵权纠纷特点 - “结构化规避”安排增多,市场主体通过嵌套复杂交易链条变相突破监管规则,例如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6] - “公开承诺”被工具化倾向显现,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不履行,例如某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后续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质询[6][7]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表现 - 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融资性贸易、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收或利润,例如有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走私进口,偷逃税额1100余万元,致四年营收和利润严重失实[9] - 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上市公司常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等属一般过失、无主观欺诈故意或信息不具重大性为由抗辩[9] - 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占据一定比重,合规风险关键在于披露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上及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披露义务,例如某科创板公司在披露2024年经营展望后,上半年业绩显著不利变化时未能及时补充披露[10] 追责主体多元化趋势 -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情形明显增多,起诉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这些主体常以对虚假陈述不知情或已勤勉尽责为由抗辩[12] - 投资者将保荐、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列为被告情形增多,要求其就未尽“看门人”义务或通谋造假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有效核查程序及对重大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12] - 例如在某新三板公司虚假陈述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上市公司代收函证且未对大额预付款异常流水保持怀疑,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未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慎核查[12] 其他司法动态与案例 -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实控人违法减持、跨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管与管辖认定等热点法律问题[4] - 2025年新类型金融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私募基金强制清算、金融产品投资者知情权行使、非内地股票处置等前沿领域[13]
从四方面完善制度严惩财务造假公司
国际金融报· 2026-01-12 22:41
监管动态与会议核心 - 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央行等高级别部委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工作推进会 被视为新年“首会” 凸显问题严重性与监管重视程度 [1] 财务造假问题的严重性与危害 - 财务造假被视为资本市场“毒瘤” 呈现泛滥之势 严重危害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直接侵害投资者权益并冲击市场信心 与市场长期萎靡不振有关联 [1] - 2024年以来 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 相对于5000余家上市公司 占比约为3% 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均不低 且尚未被查处的造假行为可能大量存在 [1] 财务造假的主要特征 - 造假发生时间前移 从挂牌多年后造假演变为上市当年即开始造假的情况已不少见 [2] - 造假时间跨度变长 从单一年度造假发展到有企业连续四五年实施财务造假 [2] - 造假金额越来越大 从早期数百万元发展到动辄上亿元甚至数百亿元 不断刷新纪录 [2] - 造假动机日趋多样 包括规避退市、完成业绩任务、满足融资需求、维持股价稳定等 [2] 现有监管措施与处罚力度 - 监管部门在“监管从严”理念下持续加大处罚力度 以159起案件为例 罚没金额高达81亿元 [2] - 对43起案件中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 -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12件 [2] - 对18家严重造假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2] 当前惩防体系的不足与建议 - 财务造假“前仆后继” 侧面反映违规成本依然偏低 现有处罚力度仍显不足 [3] - 建议树立“造假即退市”监管理念 一经查实立即启动强制退市 当前《股票上市规则》对财务造假退市设置门槛偏高 客观上纵容了造假行为 [3] - 建议所有财务造假案件原则上均应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 并由中证投服中心牵头组织 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原则 以惠及更多投资者并抬高违法成本 [3] - 建议投资者损失必须实现全额赔偿 改变以往无法实现受损投资者“全覆盖”和损失“全覆盖”的局面 [3] - 建议所有参与造假的主体及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括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 对于作为主谋的大股东等 若上市公司无法赔偿 可依法冻结并拍卖其股份以赔偿投资者 [4]
嘉澳环保财务造假被坐实!投资者索赔窗口开启
新浪财经· 2025-12-10 17:22
监管处罚与公司状态变更 - 浙江证监局于12月9日晚向嘉澳环保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坐实其连续两年财务造假行为 [1][4] - 监管处罚决定为: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450万元,三者罚没款总计1000万元 [1][4] - 自12月11日起,公司股票将“戴帽”变为“ST嘉澳”,股价日涨跌幅限制从10%收紧至5% [1][4] 财务造假具体操作与影响 - 造假源于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在2021年12月已符合固定资产结转条件,但公司未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2][5] - 2022年,通过此操作虚减营业成本1344.42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5万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2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 [2][5] - 2023年,继续虚减营业成本1355.8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 [2][5] - 2023年,通过上述操作将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虚增净利润1044.14万元,占披露净利润的200.38% [2][5] 投资者维权信息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指出,预处罚的下发为后续索赔提供了有力证据支持,索赔条件已同步更新 [1][4] - 符合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维权报名 [1][4] 行业监管趋势 - 嘉澳环保案例警示市场,监管部门正在从严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过去几年对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 [2][5]
停牌!600200,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中国基金报· 2025-11-26 10:58
公司退市触发事件 - 公司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三项违法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 公司股票自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 停牌前股价报1.24元/股 单日涨幅达5.08% 总市值为8.81亿元 [2][5]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5] 监管认定的违法事实 - 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控制人由钱群山披露为钱群英 [9][11] -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0] -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11] 监管处罚措施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11] - 对钱群山、钱群英、陈颐、孙曦、骆啸给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合计2050万元 [11] - 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并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11][12] 退市流程安排 - 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 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4][16] -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摘牌 股票终止上市 [16] 投资者权益保护 - 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和解、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16] -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 支持运用先行赔付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赔偿 [17]
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2 23:39
案件核心判决与突破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 该案中配合造假关联方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具有突破意义,相较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连带赔偿责任,华虹计通案最高20%的责任比例显著提升 [2][5] - 华虹计通造假期间的总经理徐明被判承担最高50%的连带责任 [5] 监管趋势与执法体系建设 - 监管部门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三大举措,系统性织密监管网络 [2][11] - 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旨在从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授予证监会对参与财务造假链条的第三方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 [11] - 证监会已建立专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根据主体属性将线索分类移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或属地政府处理 [11][12] - 证监会将建立配合造假第三方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精准监管合力 [12] 典型案例与全链条追责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民事赔偿、越博动力案行政处罚等多个“首例”案件,共同构建起对配合造假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3][8] - 越博动力案是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监管层首次对两名协助造假的第三方个人分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8] -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大致可分为真假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更为隐蔽且难以发现 [8] 案件影响与现状 - 因严重财务造假,华虹计通已于2023年退市,其造假期间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被罚没超过155万元 [2] - 目前华虹计通案申请索赔的投资者仅两名,配合造假关联方实际所需赔付金额相对有限,但后续若更多投资者索赔则另当别论 [6] - 当前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的处罚案例较少,主要与现行规定下“共同违法行为”认定标准高、行政调查举证困难等因素相关 [9]
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2 23:32
华虹计通案判决分析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 - 具体责任分配:原总经理徐明连带责任比例最高为50%,上海仪电承担20%连带责任,中京复电和上海中卡各承担10%连带责任[6] - 此次20%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显著高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责任,体现司法实践突破[1][6] 配合造假第三方追责趋势 -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分为真假业务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隐蔽性强且依赖第三方配合完成[8] - 2025年6月27日越博动力案成为针对配合造假第三方首例行政处罚案件,两名协助造假个人分别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罚款[8]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与越博动力案共同构建全链条追责体系,预示配合造假第三方违法成本将持续升高[2][8] 监管措施升级 - 证监会正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明确对第三方配合造假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11] - 已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按主体属性将线索移送至金融监管总局、国资委或属地政府[11][12] - 通过法律法规完善、跨部门协作与典型案例震慑三维度协同,系统性织密资本市场监管网络[12]
“打帮凶”首例司法判决生效 配合造假第三方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经营报· 2025-10-11 02:49
案件判决与法律责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配合华虹计通财务造假的三家公司对华虹计通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付款义务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国内首例判决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1] - 一审判决华虹计通赔偿两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时任董事总经理徐明对付款义务承担50%连带责任,三家配合造假公司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分别承担20%、10%、10%的连带责任 [2][4] - 华虹计通2017年通过组织策划与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或上海鸿仪通开展三笔没有实际物流的虚假四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611.61万元,虚增营业利润73.23万元,占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3] 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与监管趋势 -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出现新特点,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和"生态圈" [1][7] - 2019年至2023年,涉及客户、供应商、隐形关联方、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配合造假的上市公司多达53家,总共541家第三方配合造假,平均配合一家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超过10家 [8] - 监管机构聚焦财务造假问题,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原则,系统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惩防体系,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8][9] 法律依据与行业影响 -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二条判决配合造假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4] - 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仍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等予以配合,原告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 - 对配合造假第三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将追责范围从上市公司延伸至整个造假"生态链",能显著提高协作造假成本,从源头震慑交易造假帮凶 [1][7]
重锤落下!上市公司造假“帮凶”遭重罚,幕后黑手无处遁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10 20:48
案件核心判决与突破 - 华虹计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关联方上海仪电、中京复电、上海中卡被判在10%至20%范围内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 该案关联方连带赔偿责任比例(最高20%)相较于此前赛为智能案中第三方承担的3%责任显著提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突破意义 [1][3] - 华虹计通造假时期总经理徐明被判承担最高50%的连带责任 [2] 监管趋势与执法体系建设 - 监管部门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三大举措,系统性织密监管网络 [1][5][6] - 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旨在明确授予其对参与造假链条的第三方主体的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权限 [5] - 证监会已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机制,根据主体属性将线索分类移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或属地政府 [6] 典型案例与追责体系构建 - 华虹计通案、赛为智能案(民事赔偿)与越博动力案(首例行政处罚配合造假方)共同构建起对配合造假方的全链条追责体系 [2][4] - 在越博动力案中,监管层首次对两名协助造假的第三方个人分别处以20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 [4] - 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在构建全链条证券违法追责体系方面迈出关键步伐 [6]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与影响 - 由第三方配合的造假模式更为隐蔽,大致可分为真假业务混同和完全虚构业务两类,通常需要依赖“第三方”的积极配合 [3] - 严惩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被视为根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造假乱象的必要举措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