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展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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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7号令”出台:金融产品严禁“操纵业绩”、“不当展示”
 财联社· 2025-07-12 14:28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7号令),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的行为 [1][4]   - 新规针对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2]   - 7号令偏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体现在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中 [3]     业绩展示监管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利益输送、调整数据、夸大收益等方式误导客户 [4]   - 部分理财产品存在"新品打榜"现象,成立初期集中资源做高收益(最高近19%)后宣传吸引资金 [9]   - 监管将严控公募银行理财宣传中的夸大优势、选择性展示数据等行为 [9]     投资者分类与适配   - 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净资产超2000万或金融资产超1000万)等,适当性要求大幅降低 [15]   - 普通投资者只能购买低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 [14]     产品风险评级   - 投资型产品需统一划分为5级风险(R1-R5),与现行实践一致 [12][13]   - 评级需考虑投资方向、杠杆、结构复杂性、历史波动等11项要素 [12]   - 上市公司偏好低风险产品(现金管理类占主导) [16]     高龄客户与评估规则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线上流程需适老化改造 [18]   - 风险评估有效期统一为12个月,单日评估不超过2次/年累计不超8次 [20]   - 此前理财、保险资管评估有效期存在1年与2年差异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