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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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金融销售乱象套上紧箍咒
经济日报· 2025-07-28 06:17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 - 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产品属性和客户需求进行匹配,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1] 适用产品分类 - 投资型产品需具备"收益不确定性"和"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 [2]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评估 [3] - 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额外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行业实践与准备 - 明亚保险经纪已提前将保险产品分为四类,并建立四级销售资质认证体系,要求学历、从业年限及考试达标 [3] - 合作保险公司已落地执行风险评估要求,但操作流程存在差异,《办法》将推动执行标准统一 [3] 合规与监管方向 - 金融机构需设计标准化告知话术和风险提示流程,确保录音录像及电子留痕合规 [4]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加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监督,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 [5] 行业影响 - 《办法》填补监管空白,统一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行业的投资者保护标准 [4] - 金融机构面临更高合规要求,投资者保护水平预计将显著提升 [4]
一财社论:筑牢行业良性发展基石,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大责任
第一财经· 2025-07-14 20:43
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新规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避免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同时帮助消费者获得合理安全稳定的收益 [1] - 金融机构在"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中承担更大责任,需压实主体责任 [1] 禁止误导性销售行为 - 新规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1] - 明确禁止夸大收益率、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混淆产品类型等虚假或误导性行为 [2] - 金融机构需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不得销售与客户适当性不匹配的产品 [2] 老年客户特殊保护措施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义务:制定专门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回访 [3] - 老年人因金融知识缺乏易被误导,同时常被视为"高净值"目标客户 [3] 金融消费者教育 - 需培育理性审慎的消费者群体,金融机构应推行分级管理和教育警示措施 [3] - 消费者需认识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率合理范围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3] 监管与惩戒机制 -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面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4] - 推行"监管范围下移、责任承担上移",金融机构需规范推介人员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5]
金融监管总局“7号令”出台:金融产品严禁“操纵业绩”、“不当展示”
财联社· 2025-07-12 14:28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7号令),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的行为 [1][4] - 新规针对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2] - 7号令偏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体现在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中 [3] 业绩展示监管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利益输送、调整数据、夸大收益等方式误导客户 [4] - 部分理财产品存在"新品打榜"现象,成立初期集中资源做高收益(最高近19%)后宣传吸引资金 [9] - 监管将严控公募银行理财宣传中的夸大优势、选择性展示数据等行为 [9] 投资者分类与适配 - 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净资产超2000万或金融资产超1000万)等,适当性要求大幅降低 [15] - 普通投资者只能购买低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 [14] 产品风险评级 - 投资型产品需统一划分为5级风险(R1-R5),与现行实践一致 [12][13] - 评级需考虑投资方向、杠杆、结构复杂性、历史波动等11项要素 [12] - 上市公司偏好低风险产品(现金管理类占主导) [16] 高龄客户与评估规则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线上流程需适老化改造 [18] - 风险评估有效期统一为12个月,单日评估不超过2次/年累计不超8次 [20] - 此前理财、保险资管评估有效期存在1年与2年差异 [20]
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 2025-07-12 04:5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1] 政策框架 - 《办法》包含五章: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1] - 基本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属性、客户特征,并进行适当性匹配与合规销售 [1]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评估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对销售资质分级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 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私募管理人、QFII/RQFII等机构及旗下产品,以及社保/年金/慈善基金等 [2] - 普通投资者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供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2]
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金融消保又一新规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1 23:35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 [1] -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损失 [1] - 适用范围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以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1] 产品设计与开发要求 - 金融机构设计开发产品时需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2] - 需清晰界定产品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合的客户范围 [2] 三方代销合作监管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营销时需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及方式合法合规 [3] 销售环节规范 - 金融机构需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产品销售资质并持续开展培训 [4] - 需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包括合规性、客户投诉等,不得仅以销售业绩为唯一指标 [4] 老年人投资者保护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 [5]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5] 私募产品监管强化 - 销售私募产品需按法规明确投资者认定标准,评估其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6] - 禁止通过拆分份额或收益权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6] 信息披露与保险产品管理 - 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需以易懂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及本金亏损可能等关键信息 [6][7]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7]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