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数据可携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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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数据迁移的权益边界:平台昵称、头像与社交关系的归属与竞争分析
36氪· 2025-10-30 12:18
网络平台用户的昵称、头像及朋友关系具有可识别自然人的功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一个用户在某个网络平台(为了便于论述,以下将该平台称为"平台A")上选择或设置其昵称、头像并与其他用户形成朋友关系后,由于上述昵称、头像 及朋友关系属于该用户的个人信息,该用户为了在网络空间形象的统一,所以,该用户亦有权在其他网络平台(为了便于论述,以下将该平台称为"平台 B")使用其在平台A上使用的昵称、头像及朋友关系。平台A并无权利限制其用户在平台B上使用上述昵称、头像及朋友关系。同时,平台B在获得用户授 权的前提下帮助该用户在平台B上使用上述昵称、头像并形成与平台A相同或相似的朋友关系,虽然可能会与平台A形成市场竞争,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 损害平台A的市场利益,但是由于上述行为属于平台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正当使用行为,亦应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另外,从竞争法角度而言,上述 行为不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平台A还有义务为用户就上述使用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平台用户昵称、头像及朋友关系的个人信息性质 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所规定。《网络安全法》第7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