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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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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保兴、李稻葵、朱宁激辩:稳楼市已到关键时刻,中央须出“大招”
和讯· 2025-12-16 18:09
文章核心观点 - 房地产行业的稳定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振社会总需求的关键支点 当前亟需中央政府果断出台大规模、创新性政策以扭转市场预期 从而实现房地产与提振消费之间的良性互动 [2] 房地产与消费的内在逻辑 - 家庭的消费能力主要取决于家庭资产规模和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当前消费低迷源于这两个基础受到冲击 房地产市场下滑导致家庭资产缩水并削弱未来收入信心 从而抑制消费 [3] - 必须警惕房地产泡沫破裂的长期危害 历史经验表明泡沫破裂会导致家庭资产负债表陷入长期衰退和消费持续低迷 政策前提应是稳定资产价值与市场预期 这是“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根本逻辑 [5] - 房地产具备消费与投资双重属性 其投资属性具有基本面价值(如租金收益) 目前部分房价下跌地区租金收益率已接近2% 抑制投机的同时不应否定其合理投资属性 [6] - 当前房价下跌未带来交易量上升 反而导致交易萎缩 这与普通商品规律相反 根源在于房价上涨预期发生逆转 导致市场出现观望、抛售和信心恶化三种心态 [6] - 年轻一代(95后、00后)对房地产的认知和态度发生根本转变 经历了交付风险、房价下跌和就业压力后 不再视房价上涨为必然 这显著抑制了其购房意愿与相关消费 [6] 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路径探讨 - 一线城市核心区域房价已趋于稳定 部分项目交易量回升 若适当放开限购 交易量和价格有进一步回暖空间 对整体市场有正面传导作用 [8] - 以成都为例 自去年4月29日全面取消限购后 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已稳步上升 建议北京等仍保留严格限购的一线城市优化限制措施以带动市场预期回暖 [8] - 中央可从资产负债表入手 通过公共金融手段解决地方财政与金融问题 增发国债能满足市场对优质资产(如国债)的需求 并为经济纾困提供资金支持 [9] - 房地产年开工量已从过去20亿平方米降至约6亿平方米 亟需通过“原拆原建、就地更新”等城市更新模式重建合理规模 并引导居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形成风险共担闭环 以带动产业链与就业并稳定居民收入预期 [9] - 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核心举措之一是由中央出资进行大规模收储 这基于三点考量:中央政府财政能力较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具备推动政策落地的决心与执行力 [9] -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有紧迫性 缺乏此类债务纾困制度导致部分购房者因无力还贷陷入困境 甚至影响正常生活与发展 政策调整应更有利于个人和家庭 [10] - 在房地产市场预期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的情况下 必须高度重视稳定A股市场 这是重塑社会信心、改善整体经济预期的一条至关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路径 [10] - 稳楼市比稳股市更为重要 因为楼市的财富基础和覆盖范围更广 其稳定直接关系到更广泛民众的资产安全和消费信心 而股市回暖对整体消费的边际拉动作用较弱 [11] - 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和经验应对房地产市场挑战 可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工具妥善处理当前问题并重塑健康市场 [11]
11月1日起厦门施行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中国经济网· 2025-10-30 14:23
法规颁布与实施 -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于2024年8月26日表决通过 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 也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后首次相关立法实践 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 [1] 立法背景与意义 - 条例出台旨在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 是促进厦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1] - 厦门民营经济活跃 截至当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 条例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 吸引人才创新创业 形成“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1] 法规主要特色亮点 - 理念创新 突出全面保护 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 平衡保护债权人 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2] - 制度创新 提供多元供给 创设庭前债务清理程序 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 节约司法资源 [2] - 程序创新 提升运行效能 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 优化重整 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及相互衔接转换 鼓励重整与和解 [2] - 机制创新 强化实施保障 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 防范逃废债机制 - 条例明确债务豁免并非个人破产的必然结果 并非对“老赖”及不诚信债务人的纵容 [3] - 针对逃废债问题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 从事前 事中 事后各环节防范 纠正并惩治恶意行为 [3] - 具体通过清查财产及变动 设定财产处分规则 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 加重欺诈行为法律后果 完善多部门协同保障等制度设计 形成打击合力 [3] 司法实施保障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坚决扛起条例实施的政治 法治和审判责任 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3] - 司法实施重点包括强化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导向 切实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把防范破产欺诈贯穿程序始终 营造良好司法实施氛围 [3]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建言破产法修改:把立法重点从破产事务处理转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 2025-06-09 02:05
企业破产法修改计划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杜万华强调构建完善破产保护法治体系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与需求 - 现行破产法颁布于2006年,已不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和个人债务处理需求 [2] - 我国1.9亿经营主体中1.3亿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缺乏破产法律保护导致经营困境加剧 [2]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破产法律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 破产法的社会与经济功能 - 破产保护法通过债务豁免等机制保护善良债务人,维护投资积极性并缓解社会矛盾 [3] - 法律需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员工等各方权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 [3][4] - 建议将"破产法"更名为"破产保护法",强化对战略投资人、债务豁免权等保护功能 [4] 破产保护法治体系构建建议 - 配套制度需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队伍建设及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5] - 程序制度需扩大破产法庭规模,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6] - 加强破产法律文化建设以消除"父债子还"等陈旧观念,为制度实施营造氛围 [6]
“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带了个好头
经济日报· 2025-04-12 06:12
文章核心观点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能重塑全社会对“失败”的包容度,是法治时代对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推动经营主体转型,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 [1][2][3][4]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发出江苏首张“个人破产”信用修复证明书,农贸市场小摊主卫云培成为当地首个受益者,其因“发包”老板“失踪”资金链断裂欠下30多万外债,用7年偿还欠款后信用得以修复 [1] - 深圳自2021年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以来,近千宗案件实现债务豁免,七成多债务人通过信用修复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1] - 4月初,厦门市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推进建立该制度的城市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本质及适用条件 - 本质是对市场经济中“责任伦理”的重构,不是纵容“老赖”逃废债务,也不是让失信被执行人终身笼罩在债务阴影下 [2] - 只有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的债务人,即遭受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才适用该制度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 - 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全国超30个地方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金额超13亿元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价值 - 推动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化解个案债务危机,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 [2] - 让债务人受到失信惩戒的同时获得重新创造财富的机会,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两败俱伤 [3] - 与国家层面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为“恶意失信”与“非自愿失信”提供制度边界,让债务人“信用重生”成为法治框架下的权利复位 [3] - 激活经济毛细血管,深圳个人破产申请者中43%为小微企业主,“二次创业”成功率较普通群体高出近三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