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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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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建言破产法修改:把立法重点从破产事务处理转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 2025-06-09 02:05
企业破产法修改计划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杜万华强调构建完善破产保护法治体系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与需求 - 现行破产法颁布于2006年,已不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和个人债务处理需求 [2] - 我国1.9亿经营主体中1.3亿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缺乏破产法律保护导致经营困境加剧 [2]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破产法律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 破产法的社会与经济功能 - 破产保护法通过债务豁免等机制保护善良债务人,维护投资积极性并缓解社会矛盾 [3] - 法律需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员工等各方权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 [3][4] - 建议将"破产法"更名为"破产保护法",强化对战略投资人、债务豁免权等保护功能 [4] 破产保护法治体系构建建议 - 配套制度需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队伍建设及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5] - 程序制度需扩大破产法庭规模,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6] - 加强破产法律文化建设以消除"父债子还"等陈旧观念,为制度实施营造氛围 [6]
“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带了个好头
经济日报· 2025-04-12 06:12
文章核心观点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能重塑全社会对“失败”的包容度,是法治时代对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推动经营主体转型,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 [1][2][3][4]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发出江苏首张“个人破产”信用修复证明书,农贸市场小摊主卫云培成为当地首个受益者,其因“发包”老板“失踪”资金链断裂欠下30多万外债,用7年偿还欠款后信用得以修复 [1] - 深圳自2021年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以来,近千宗案件实现债务豁免,七成多债务人通过信用修复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1] - 4月初,厦门市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推进建立该制度的城市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本质及适用条件 - 本质是对市场经济中“责任伦理”的重构,不是纵容“老赖”逃废债务,也不是让失信被执行人终身笼罩在债务阴影下 [2] - 只有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的债务人,即遭受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才适用该制度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 - 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全国超30个地方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金额超13亿元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价值 - 推动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化解个案债务危机,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 [2] - 让债务人受到失信惩戒的同时获得重新创造财富的机会,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两败俱伤 [3] - 与国家层面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为“恶意失信”与“非自愿失信”提供制度边界,让债务人“信用重生”成为法治框架下的权利复位 [3] - 激活经济毛细血管,深圳个人破产申请者中43%为小微企业主,“二次创业”成功率较普通群体高出近三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