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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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行为纪律适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9 08:20
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性 强调必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明确各方职责 并强化问责机制 [1][3] 责任体系构成 - 责任体系需明确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监督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管党治党责任 以及党员、干部的具体责任 [1] -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 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3] -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3] 纪律处分规定 - 不履行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2] - 2018年修订《条例》时将相关条文由“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4]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 违纪行为主体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特别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纪委、纪委派驻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6] - 客观行为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力” “不履行”指故意不履行或放弃履行 “履行不力”指履行不充分、不尽责 [7] - 须造成“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危害后果 且危害后果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8] - 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 也可能是过失 [10] 责任界定与适用 - 界定责任时须严格按照权责对等原则 准确划分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避免简单机械归责 [9] -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 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 [11] - 需根据行为发生时间准确适用不同版本的《条例》进行定性处理 [12][13]
上级多次下发整改通知,镇政府不落实,被市委巡察组抓现行,官方通报处理详情
新京报· 2025-06-25 23:12
工作纪律问题通报 - 靖宇县花园口镇党员干部和水管员违反工作纪律 未按要求履行每周巡查供水设施2次和泵房消杀1次的职责[1] - 2025年2-4月检查发现3处村屯存在水源地不上锁 杂草堆积等管护问题 集中供水水厂存在设备维护和水质监测问题[1] - 2025年3-5月县水利局4次下发整改通知和1次工作函 要求整改水源地问题并加强水管员管理 但花园口镇未落实[1] 整改不力问题 - 2025年5月县纪委监委要求各乡镇整改水源地问题 花园口镇未按要求在5月19日前完成全面排查[2] - 2025年6月巡察组实地发现巴里村蓄水池周边有农药瓶垃圾 土砬岭屯泵站未上锁等新问题[2] - 问题暴露出花园口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分管领导推进不力 工作人员作风不实[2] 问责处理情况 - 对花园口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给予原分管副镇长党内警告处分[2] - 对现分管副镇长批评教育 给予水利科负责人政务警告处分[2] - 责成对巴里村责任人约谈 免职1名水管员 全镇通报批评[2] 案件警示意义 - 案件反映个别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问题 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3] - 要求各乡镇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杜绝推诿扯皮和懒政怠工现象[3] - 纪委监委将持续强化监督执纪 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3]
笔谈 | 精准发力维护群众利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5 08:50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需紧盯县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持续惩治"蝇贪蚁腐"以增强群众获得感[1] - 将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重点[1] 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 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要求书记亲自部署、过问、协调、督办重要工作与案件[1]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力导致腐败问题突出的责任人严肃问责[1] 重点领域监督执纪 - 聚焦民生资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教育医疗、养老助老等领域查处贪污侵占等行为[2] - 对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并通过通报曝光强化震慑[2] -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督精准度与实效性[2] 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 以问题为导向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行业管理制度机制完善[2] -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以增强基层干部拒腐防变意识[2] - 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并提升干部业务能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