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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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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说我可以给你流量,但内容归我,账号也归我
虎嗅· 2025-07-15 11:20
数字经济与法律规则演变 - 数字经济从无规则阶段发展为特殊规则林立状态,数字化生产方式推动法律规则改变[2][3] - 互联网账户所有权问题凸显,用户拥有多个社交媒体和电商账户但权属不明确[4][5] - 虚拟物品所有权从占有转向访问权,平台规则限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处置权[6][7] 数字化生产方式的兴起 - 数字化生产方式突破物理空间限制,通过手机和电脑实现灵活劳动[14][15] - 初期通过低成本获取生产资料实现"非法兴起",挑战传统行业规则[16][18] - 盗版内容在2000-2010年间为互联网提供低成本内容基础,奠定免费商业模式[19][20] 法律对新经济的回应 - 专门立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规则,承认新兴业态合法性[27] - 司法将数字争议转化为合同问题,保护平台自主经营权[28][29] - 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保护平台利益,与传统版权授权模式相反[24][25] 虚拟财产权属变革 - 数字内容从所有权转向租用模式,用户仅获得有限使用权[38][45] - 平台用户协议规定账号使用权归用户,所有权和内容处置权归平台[54][55] - 《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近亲属继承数字信息,但未解决多方权益问题[56][57] 数字劳动形态 - 劳动过程碎片化,通过算法协调工作进度并实时测量劳动价值[74][75] - 平台对劳动者分级管理,优先激励高产出者[76] - 骑手工伤认定存在形式标准与组织标准争议,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效果有限[79][80][82] 未来发展趋势 - 数字规则尚未稳定,技术和商业模式持续变化带来新问题[83] - 需平衡平台、政府和个体利益,关注灵活就业者收入和保障[84][85] - 深圳可能率先解决部分技术创新带来的规则挑战[86]
AI生成内容 为什么要强制标识
中国青年报· 2025-04-27 10:23
在现代社会,人类并不缺乏规制技术发展的手段,缺少的是能够促进社会福祉的治理手段。换言之,在 规制技术的同时,需要做到既不影响技术的创新发展,又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AI 进行治理,要求其履行内容标识义务,目的即是为了实现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同时,人工智能的广泛应 用还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应当平衡该利益 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既应维护公共利益,又需保护个人权益,对技术所施加的限制尽可能地保持 在最低限度,以不妨害个体最大限度地追求幸福。 在人工智能全面介入信息生产的背景下,未标识的AI内容不仅可能消解真实与虚构的边界,削弱公共 讨论的理性基础,而且会导致责任主体的模糊,加剧法律追责与权利救济的困难。现行制度通过强制内 容标识,在技术效率与风险防控之间建立平衡机制。从成本收益分析看,标识义务的履行并不会给企业 增加实质性负担,其成本远远低于提供智能服务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对智能服务提供者而言,标识系统 能够增强产品可信度,可避免因内容失实导致的声誉损失和法律处罚。对于智能服务使用者而言,明确 标识既能规避欺诈指控,也有助于建立负责任的技术使用形象。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