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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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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不再只能是自然人,司法判决支持机构登记用于慈善
新京报· 2025-10-17 15:50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投保人将法人机构指定为寿险受益人,打破了保险行业“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1][3][4] - 法院认定现行法律及涉案保险合同条款均未限定保险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合同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仅为身份识别方式之一,并非唯一凭证[3] - 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以缺乏法律依据、行业惯例和增加运营成本为由的抗辩,指出公司应主动完善合同条款而非限制投保人合法权利[3] 案件背景与投保信息 - 投保人万女士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年缴保费35万元,交费期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目前已缴保费70万元[1] - 万女士原计划将保险金用于保障家人生活,后因经济状况改善决定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并通过遗嘱指定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为遗产管理机构[1][2] -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为遗产管理机构遭拒后,投保人经过沟通、投诉至金融管理局、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未果,最终于2024年8月提起诉讼[1][2]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专家评价本案精准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制度衔接,为两部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司法范本[4] - 此案确认了公民通过“遗嘱+保险”形式进行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鼓励人们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4] - 判决呼应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更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其自主选择权的建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