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公司法与金融机构监管制度衔接
icon
搜索文档
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公司法提供遵循
金融时报· 2025-08-08 16:01
监管制度与公司法衔接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做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1] - 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 明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1] - 机构可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提升内部监督效率[1] 信托公司监事会设置 - 对监事会设置条款的修订仅涉及信托公司相关规章[1] -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已在2023年12月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规定[1] 关联交易管理修订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新增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联交易的条款[1] - "高级管理人员"仅指法人层级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近亲属"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1] - 原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 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2] - 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要求所有相关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 - 修订后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2] 关联交易审议简化 - 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 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可简化审议程序[2] - 简化程序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 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2] 特殊情形规定 - 涉及活期存款、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 可继续沿用免予审议规定[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且单笔及累计金额未达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统一决议免予逐笔审议[3] - 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范围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确定[3] 关联方认定原则 - 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 将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联关系纳入规范管理[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其他机构独立董事 或在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机构兼任职务的 原则上不纳入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范范围[4] - 但银行保险机构与这些机构发生的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 仍需按办法其他条款执行[4] 实施要求 - 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且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金融机构 需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4] - 金融机构应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改造升级 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并防范利益输送风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