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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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代理人”收受保管贿款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黄某,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A市某劳务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黄 某关系密切。李某,A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熟识。李某多次听王某 提及其与黄某关系要好,在外以叔侄相称,工程上有需要帮忙的可以找他。2018年下半年,李某为承接 高新区工程项目,多次请托王某找黄某帮忙,并承诺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给其好处费。王某随即出面 请托黄某为李某介绍工程,并告知李某给予好处费的承诺,黄某表示同意,二人商定事成后平分好处 费。后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顺利承接某大型工程。2020年初,李某承接的工程建设完工,经 审计,该工程实际结算价共计5902万元。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被查处,安排"代理人"出面参与协商、收受、保管贿款,且案发时 行贿人尚有部分贿款未支付给"代理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和数额?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 分析。 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李某为表示感谢,与王某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即236.08万元)给予好 处费。后李某以支付劳务费等名义向王某支付好处费共计179万元。黄某从中分得90万元,且与王某约 定该90万元由王某代为保 ...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齐 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巧玲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谢 非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乙、丙共谋虚构种子采购数量向C公司多支付12万元并要求C公司返还,后三人将该12万元私 分,此行为如何定性?甲在丁退休前和退休后,均与其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 460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有意见认为,甲与丁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如何看待该 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等职务。 贪污罪。2014年11月,A市B区农业局拟向C公司采购水稻种子,由时任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甲具体经 办。在C公司供种前,甲与时任B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乙(另案处理)、B区农业局领导丙(另案处理)共同 商量决定,通过与C公司签订30吨种子采购合同掩盖实际28吨需求,虚构2吨种子(价值12万元)采购数量, 并要求C公司获得采购款后将12万元返给B区农业局,三人予以私分。后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