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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法院发布判后答疑
新浪财经· 2026-01-09 17:24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被告人廖某宇在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于节假日晚高峰期间持续加速至128.96km/h,严重超速驾驶[5] - 其驾驶行为最终导致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3][5] - 法院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5] 犯罪主观心态认定 - 法院认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态为间接故意,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非直接故意或过失[2][4] - 认定依据包括:案发前与被害人无矛盾无动机、因生活琐事争执后心情烦躁超速驾驶、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3][4] - 其严重超速驾驶时对公共安全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后续的刹车、报警等行为不影响该主观心态的认定[2] 量刑情节考量 - 廖某宇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控制时未反抗,被依法认定为自动投案[4] - 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驾车持续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4] - 最终量刑(死缓)综合考虑了其犯罪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直接故意犯罪,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等因素[5]
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法院答疑
央视网· 2026-01-09 10:34
案件判决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6][7] 犯罪事实认定 - 廖某宇在节假日晚高峰期间,于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持续加速至128.96km/h,严重超速驾驶 [5] - 其行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 [3][6] -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3] 犯罪主观心态分析 - 法院认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2] - 认定依据包括:其案发前知晓车辆加速性能突出且知晓事发路段为限速主干道,案发时因心情烦躁超速驾驶,对公共安全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 [2][4] -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矛盾纠纷,案发时采取了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案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这些情节支持间接故意的认定 [4] 量刑情节考量 - 法院认定廖某宇具有自首情节,因其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4][5] - 量刑时考虑了其犯罪心态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直接故意犯罪,以及其具有自首情节 [6] - 基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6]
为何判死缓?一审判决书详解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
新浪财经· 2025-12-24 08:16
案件判决结果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萌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6] 判决核心依据 - 法院采信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认定梁萌萌作案时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13] - 鉴定显示梁萌萌作案前6年以上就有精神异常,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 [13] 案件事实与冲突过程 - 2024年6月9日,梁萌萌在被害人王紫雅家门外敲门、吐痰进行滋扰 [3][4] - 保安黄某乾赶到后,王紫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和抓扯 [5] - 抓扯中,王紫雅用摆件砸击梁萌萌头部,梁萌萌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王紫雅 [6] - 冲突过程短暂,约一两分钟,保安黄某乾随后拨打120和110 [6] - 王紫雅被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7] - 梁萌萌本人受轻伤二级,包括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 [7] 被告方辩护理由及法院认定 - 梁萌萌及其辩护人主张正当防卫,称系在王紫雅击打其头部后持刀反击 [1] - 辩护人称梁萌萌随身带刀是为了防身,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1] - 法院未采纳正当防卫及自首主张,认定梁萌萌长期携带刀具、滋扰邻居,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2] - 法院认为王紫雅拿摆件击打系自保行为,梁萌萌不构成正当防卫 [2] - 法院认定梁萌萌客观上无法逃脱,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2][15] 被告人精神状况与历史行为 - 多名小区住户证言、聊天记录及家人证言证实梁萌萌作案前存在明显精神异常 [8][9] - 梁萌萌自2017年开始常认为被人跟踪、被害,出现自言自语、大吼大叫等行为 [8] - 2024年2月,其父曾拨打120称梁萌萌有精神分裂症或抑郁症,希望送医未果 [9] - 2023年至案发前,梁萌萌多次有敲击邻居房门、吐痰、谩骂等异常滋扰行为 [10] - 梁萌萌在看守所内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服用精神类药品 [11] 案件其他相关信息 - 梁萌萌为大学休学后长期无业,生活来源依靠父母 [8] -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由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检材来源合法 [12][13] - 被害人一方诉讼代理人曾提出“入室”杀人意见,但判决书未出现相关证言或证据支持 [14] - 梁萌萌父亲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相信其女儿会上诉 [16]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0 16:16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梁某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案件事实与经过 - 梁某滢在居住小区内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曾有住户因此报警 [2] -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滋扰,在被害人王某雅家门口吐痰,王某雅通过母亲联系保安到场 [2] - 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抓扯打斗 [2] - 打斗中,梁某滢使用随身刀具捅刺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用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制止未果 [2] - 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果为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2] - 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 **关于正当防卫**:法院认定王某雅用摆件击打系自保行为,梁某滢持刀捅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5] - **关于自首**:案发后保安报警并跟随梁某滢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5][6]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多项证据(住户证言、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6][7] - **关于量刑**:梁某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20 15:47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 文章核心观点: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正当防卫与自首,并基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结论,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4][5]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行为定性的问题 - 关键要点1:被告人梁某滢多次滋扰同小区住户,案发时无故在被害人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他人住宅安宁权,随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抓扯打斗 [1][5] - 关键要点2: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导致被害人王某雅死亡,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5] - 关键要点3:法院驳回了梁某滢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认为即便被害人曾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属于自保行为,梁某滢的持刀捅刺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 [1][5]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不构成自首的问题 - 关键要点1:案发后小区保安立即报警,另一保安在梁某滢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 [2][7] - 关键要点2:梁某滢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因此法院未认定其构成自首 [2][7]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 - 关键要点1:多名小区住户证言、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通讯记录以及其父2024年2月拨打120的电话录音,均证实其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 [3][7] - 关键要点2:2023年8月,因梁某滢滋扰他人,出警民警记录其行为异于常人并可能存在精神问题,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 [3][7] - 关键要点3:经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3][8]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量刑的问题 - 关键要点1:梁某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9] - 关键要点2: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9] - 关键要点3: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9]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案件核心事实 - 石某在2005-2011年担任国有控股房地产公司高管期间收受财物244万元 其中包含一套市场价79 3万元的房产 该房产10年后被其子以270万元出售 [5][9] - 石某与董事长黄某某合谋成立乙公司 将原属甲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转移至乙公司经营 石某通过投资170万元获得178 85万元"利息" 总计非法获利197 2万元 [6][18] - 甲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石某经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任命担任要职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10] 受贿数额认定 - 受贿房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两种观点:按收受时市场价79 3万元或按出售价270万元 最终采纳前者 差额190 7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孳息 [11] - 认定标准依据: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 数额按收受时市场价值计算 [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性 - 该罪体现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 适用于国有公司高管 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 - 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经营同类业务 获取非法利益 同类业务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 [14][15][16] - 178 85万元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非借款利息 因其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且无真实借贷关系 [19][20] 案件处理结果 - 石某被判处受贿罪5年6个月 罚金3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年6个月 罚金25万元 合并执行6年 罚金55万元 [8][23][24] - 量刑考量因素: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22][23]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案件概述 - 甲曾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475万余元 [4][5] - 甲的行为包括违反组织纪律和受贿罪,涉及帮助下属调动工作、评聘职称以及收受房产等 [4][5][6] 受贿行为认定 - 甲收受乙1万元并承诺帮助其女儿调动工作,虽未成功,但构成受贿 [4][5][10] - 甲之后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进一步确认其受贿行为 [5][10] - 甲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戊的房产,安排其子丁实际居住,并通过虚假转账制造交易假象,构成受贿 [6][12][13] 房产受贿细节 - 甲收受戊名下房产一套,市场价值136.28万元,案发时贬值至105.77万元 [6][17] - 甲为规避调查,安排丁与戊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140万元) [6][13] - 甲因担心被查处,将房产“退还”戊并要求出售后折现,但房产最终被戊抵押给银行 [6][15][17] 法律程序与判决 - 2024年5月10日,A市B区纪委监委对甲立案审查调查,5月13日采取留置措施 [7] - 2024年8月7日,甲被开除党籍;10月18日被开除公职 [7] - 2025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9][21] - 甲提出上诉后撤回,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9][21] 法律争议与解析 - 甲收受房产后“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因其已实际控制房产并完成受贿 [14][15][16] - 甲辩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条件,因甲系被监委带至留置场所且检举线索不属实 [20][21] - 受贿房产的追缴需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戊自愿退缴赃物折价款136.28万元 [17][19]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案件定性分析 - 甲、乙、丙三人通过虚构2吨种子采购量套取12万元公款并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因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且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预谋性[8][9] - 甲与丁在退休前后共同收受460万元好处费 利用甲职务便利为农资供应商谋利 构成共同受贿罪 其中甲为主犯丁为从犯[12][13][14][15] - 甲与丁为通过审批向乙行贿13.7万元 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该行为独立于受贿罪评价范围[16][17] 法律适用争议 - 虚构采购量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滥用职权是贪污的手段行为 已通过贪污罪完整评价[9]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丁参与受贿行为仍构成共犯 因其与甲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并实施对接供应商、分赃等行为[13][14] 量刑情节认定 - 甲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供述贪污、行贿事实 被法院认定为自首[18][19] - 丁在留置期间才供述犯罪事实 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 不构成自首[20] 涉案金额数据 - 贪污涉案金额12万元 甲分得3万元[5] - 受贿总额668万元 其中甲单独收受208万元 与丁共同收受460万元(甲分230万元)[5][6] - 行贿金额13.7万元 用于打点审批环节[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