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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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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证券日报· 2025-09-03 00:29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对承接主体在投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 - 将转让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 [2] - 承接主体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2] - 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1] 承接主体定义 -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 - 承接主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 [1] - 承接主体包括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1] - 2024年3月印发的《办法》明确了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和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规范 [2] - 《办法》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 [2] - 政策旨在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并提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09-02 20:42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 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 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提出,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同 时,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 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 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2024年3月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 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 ...
中国税收新规: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中国新闻网· 2025-09-02 19:40
中国税收新规: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上述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予以退还。(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王永乐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划转充实社 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两部门宣布,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 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 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与此同时,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 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两部门介绍,上述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