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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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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2025年净利1.46亿元,同比下降40.84%
北京商报· 2026-02-11 21:20
公司2025年业绩快报 - 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4.22亿元,同比下降32.08% [1] - 公司2025年实现归属净利润1.46亿元,同比下降40.84% [1] 业绩变动原因分析 - 公司所在的体外诊断行业受到医保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行业政策影响 [1] - 公司主营业务所在的呼吸道病原体、消化道病原体等细分检测领域行业竞争加剧 [1]
中国太平(0966.HK)202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点评:投资收益改善叠加税收政策影响 盈利大幅提振
格隆汇· 2026-01-22 13:34
业绩预增与盈利驱动因素 - 公司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15%-225%至265.60亿-274.03亿元人民币,其中2025年下半年归母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723.1%-758.2%至197.95亿-206.38亿元人民币 [1] - 盈利大幅改善主要受益于投资收益回暖及税收政策明朗两大因素 [1] - 股市回暖是投资收益改善的关键,2025年上证指数较年初上涨18.4%,公司下半年主动提升股票配置推动了投资服务业绩明显改善 [1] - 税收政策影响显著,公司2024年因审慎税务处理产生87.74亿元人民币的“未确认的税项亏损”,所得税率高达42%,随着新准则税务政策明朗,预计税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次性影响将推动公司2025年税后净利润增厚 [1] 财务预测与估值 - 研究员维持“增持”评级,并将目标价上调至28.60港元/股,对应2025年股价对内含价值比(P/EV)为0.55倍 [1] - 调整了2025-2027年的每股盈利预测,分别为7.51港元(同比增长185.8%)、7.73港元(同比增长172.1%)和7.93港元(同比增长143.3%) [1] 寿险业务与新业务价值 - 预计公司2025年寿险新业务价值在可比口径下将增长20% [2] - 新业务价值增长得益于客户保险储蓄需求持续旺盛推动新单表现稳健,以及预定利率下调、渠道“报行合一”费用管控带来的价值率改善 [2] 产品转型与负债成本 - 公司2025年坚定推动浮动收益型产品转型,截至2025年上半年,分红险在长险首年期缴中占比已达87.1% [2] - 分红险转型预计将利好推动刚性负债成本压降,从而夯实保单盈利基础 [2] 行业与市场催化剂 - 长端利率企稳和权益市场回暖被视为公司未来表现的潜在催化剂 [2]
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新华网· 2026-01-21 19:49
政策公告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1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有关税收政策 [1] 个人所得税政策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1] 其他税收政策 - 公告同时明确了与创新企业CDR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1]
中国太平202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点评:投资收益改善叠加税收政策影响,盈利大幅提振
国泰海通证券· 2026-01-20 13:45
投资评级与核心观点 - 报告对中国太平维持“增持”评级 [2][7] - 报告将目标价上调至28.60港元/股,对应2025年P/EV为0.55倍 [11] - 核心观点:公司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215%-225%,主要受益于投资收益改善以及税收政策明朗的共同推动 [2][11] 业绩预测与财务摘要 - 预计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265.60亿至274.03亿港元,同比增长215%-225% [11] - 预计2025年下半年归母净利润为197.95亿至206.38亿港元,同比大幅增长723.1%-758.2% [11] - 调整2025-2027年EPS预测为7.51港元、7.73港元、7.93港元 [11] - 财务预测显示,2025年净利润预计为26,982百万港元,同比增长220.0% [5] - 保险服务收入预计持续增长,2025E至2027E增速分别为5.2%、5.9%、6.0% [5] 盈利改善驱动因素 - **投资收益改善**:2025年上证指数较年初上涨18.4%,权益市场回暖,叠加公司下半年主动提升股票配置,推动投资业绩明显改善 [11] - **税收政策影响**:2024年公司因审慎税务处理导致“未确认的税项亏损”为87.74亿元,所得税率高达42%,显著高于同业平均水平 [11][13] - 随着新准则税务政策明朗,预计税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次性影响将推动公司2025年税后净利润增厚 [11] 负债端业务分析 - **新业务价值增长**:得益于客户保险储蓄需求旺盛及渠道费用管控,预测2025年寿险NBV可比口径下增长20% [11] - **产品结构转型**:公司坚定推动浮动收益型产品转型,截至2025年上半年,分红险在长险首年期缴中占比达87.1%,有利于压降刚性负债成本,夯实保单盈利 [11] 估值与市场数据 - 当前股价为22.80港元,当前市值为81,944百万港元 [7][8] - 52周内股价区间为9.97-22.80港元 [8] - 基于财务预测,2025年市盈率(PE)为3.04倍,市净率(PB)为0.76倍 [5] - 报告给出的目标价28.60港元,对应2025年P/EV为0.55倍,低于可比公司平均P/EV水平 [11][13] 行业与可比公司 - 报告公司属于保险行业 [6] - 可比公司估值表显示,主要上市险企2025年平均P/EV为0.59倍,报告公司目标估值低于此平均水平 [13]
【最新政策】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1-20 08:30
政策核心 - 中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宣布延续针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1] - 政策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1] - 该免税政策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 政策影响 - 该政策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1] - 通过延续税收减免,降低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债券市场的税务成本 [1]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及2027两个完整年度,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长期政策预期 [1]
【政策文件】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1-17 14:33
政策公告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宣布延续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2] - 政策执行期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3] - 在此期间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3] 政策适用对象与范围 - 政策主要面向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3] -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3]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政策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3] - 该税收优惠有助于降低境外投资者的税务成本 可能提升境内债券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3]
正确认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新浪财经· 2026-01-16 03:28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是维持政府运转 履行国防 公共治安 基建 环保 卫生 教育等职能的物质基础[1][2] - 税收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 通过税制设计和政策调整可引导产业升级 鼓励创新 调节收入分配 例如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了经营主体负担 增值税改革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和产业结构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了研发创新 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负担[2] - 税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通过累进税制 差别化税率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 税收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提供重要资金支持[2] 对税收的模糊认识澄清 - 澄清“没有赚到钱就不用缴税”的认识偏差 指出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 增值税等税种与纳税人是否盈利无直接关系 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可能产生纳税义务[3] - 澄清“企业生存压力大 缴了税就生存不下去”的片面观点 指出税收是企业经营必须承担的基础成本 国家通过减税降费持续降低企业税负 且企业缴纳的税收通过财政支出转化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如基建和营商环境改善[3] - 澄清“避税是企业的合理行为”的错误认识 强调法律保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坚决打击偷逃税行为 避税属于侵蚀公共利益的行为 国家正加强税收监管和国际合作以创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3] 未来税收工作的重点方向 - 持续深化税制改革 构建现代化税收制度体系 包括健全直接税体系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深化增值税改革 健全地方税体系 积极推进税收立法[4] - 精准实施税收政策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包括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健全绿色税收体系 优化区域税收政策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同时严厉打击骗享税费优惠行为[4] - 强化税收监管以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加强重点领域税收治理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4] -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支持行业协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 发挥涉税中介对诚信纳税的规范引导作用 鼓励专家学者参与政策研究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4]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智通财经网· 2026-01-14 21:2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制定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科研活动 [1][2][3]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园区内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8][10] 税收优惠主体与范围 - 享惠主体包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 上述享惠主体经“一线”(即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3] - 国家禁止进口、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1][3] 管理与监管机制 - 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将被列入“白名单”,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4] - 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4] - 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有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规定执行 [4] - 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若在科研中消耗且未形成研发成品,可依申请免于补税并解除监管 [4] “二线”及内流税收处理 - 海关监管区域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4] -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由享惠主体补缴进口税收 [4] - 若货物已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按规定缴税,则“二线”环节不再补缴 [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也需参照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但因破产、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除外 [5] 特殊贸易措施适用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合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进口时执行免税政策,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四类措施” [5] - 若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当其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税并执行“四类措施” [6] - 免税科研货物在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6] 其他进出口规定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6] -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认定、科研活动认定、以及违规处理等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6] -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8]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7]
三部门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月10日起执行
搜狐财经· 2026-01-14 21:0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 [1] - 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 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1] 税收优惠细则 - 经“一线”(园区与香港之间)进口的自用科研货物 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 免税主体包括: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 海关监管安排 - “二线”指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 [1] -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 需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补缴进口税收 [1] - 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 在“二线”环节不再补缴 [1]
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新浪财经· 2026-01-14 19:2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制定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 政策旨在降低深港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两地科技创新合作与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 海关监管区域划分 - 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定义为“一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定义为“二线” [1][3] “一线”进口税收政策 - 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3] - 享惠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 免税科研货物范围有具体清单,但国家禁止进口、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3] - 享惠主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列入“白名单”,报三部委备案 [4] - 享惠主体可自愿放弃免税资格并缴纳进口税收,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4] 货物监管与补税规定 - 对免税进口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进行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4] - 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等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执行 [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 [1][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1][5] - 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1][5] 特殊货物管理措施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四类特殊措施的货物,进口时执行免税政策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相关措施,进入内地或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税并执行相关措施 [6]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 [6] 政策执行与监管 -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认定、科研活动认定及违规处理等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7] - 违反规定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或违规的,将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7] -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及税务部门需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8] - 三部委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9] 政策适用范围与生效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10] - 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按已有现行规定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