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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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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货车管理人被判刑
齐鲁晚报· 2026-01-29 11:50
案件核心事实 - 聊城首例因“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宣判 货车实际管理人贾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1] - 2025年7月13日 贾某某安排驾驶员驾驶冀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卷 被查获时车货总质量达166.8吨 超限超载比例高达240.41%[1] - 首次被查获并责令整改后仅隔16天 贾某某再次安排同一车辆运输钢卷 被查获时车货总质量163.52吨 超限超载比例233.71%[3] 行业监管与执法趋势 - 此次案件是聊城首次以刑事手段惩治严重超载运输行为 为货运行业敲响安全警钟[1] - 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 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6] - 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者 将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 法律适用与责任界定 - 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5] - 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延伸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 本案明确了货车管理人对车辆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5] - 此举打破了“司机担责、老板无恙”的错误认知 指使、安排超载运输的管理人必将依法被追责[5] 超载行为的危害 - “百吨王”超载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为 绝非简单的交通违法[5] - 车辆超载后制动性能大幅下降 极易引发侧翻、爆胎等恶性交通事故[5] - 严重超载还会严重损毁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 对驾乘人员及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5]
聚焦准确认定“现实危险” 以法治思维推进安全生产治理
人民网· 2025-05-28 08:41
最高检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涵盖浙江舟山普陀区 河南博爱县 湖南常德鼎城区 广西南宁邕宁区 四川成都新都区和重庆九龙坡区等地区案件 [1] - 典型案例覆盖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情形 涉及海上作业 金属冶炼 轻工制造及危化品经营储存运输等4类高危行业领域 [1] - 案例聚焦细化危险的现实性 紧迫性和严重性判定标准 准确认定"现实危险" 并展示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做法 [1] 司法认定标准与审查方法 - 检察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实危险性认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结合事故调查报告 现场勘查 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判定危险属性 [2] - 在柴油危险作业案中 根据柴油易燃易爆属性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设备及非法储存运输等情形 认定危险具有一般现实性 特别紧迫性和相当严重性 [2] - 在液化气危险作业案中 通过实地复勘现场 邀请高校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 多维度论证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2] 检察机关后续工作方向 - 典型案例对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依法打击犯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3] - 检察机关将严格审查证据 准确认定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治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