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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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23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 公司为规范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以及为境外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全过程(申请、审核、备案、上市阶段)均需执行本制度 [1] 国家秘密管理规范 - 国家秘密需由有权机关确定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执行中需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定 [2] - 向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涉密文件前,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3] -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存在争议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确定 [3] 档案及信息安全管控 -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 [4] - 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 [6] - 涉密工作底稿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6] 执行监督机制 - 公司需定期开展保密自查,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含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7] - 发现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7] - 明确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权责要求,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7] 制度效力与衔接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8] - 未明确规定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现有协议中保密条款与中国法规冲突的,需及时协商修改 [5]
剑桥科技: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3-28 21:25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申请、审核/备案及上市阶段 [1][2]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 [1]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公共利益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 [2][3] - 对文件是否涉密存在争议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2] -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特殊程序 [3] 档案与工作底稿管理 - 向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会计档案或复制件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 [5] - 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审批,涉密内容不得跨境传输 [5] - 存储和处理涉密文件的信息系统及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 [4] 跨境监管协作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公司及服务机构需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获同意 [6]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 [6]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发现泄密风险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 [4] - 违反保密或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责,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8][9] 其他合规要求 - 公司需遵守上市地法律法规 [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