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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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路通·鹭税畅行”丨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升级~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9 18:10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结转以后年度[1][2] - 政策适用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利润来源必须为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投资方式限于增资/新建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收购股权[3]、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5]、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7]、资金流转需直接转移不得周转[8] 新旧政策对比 - 优惠力度:2018年政策仅递延纳税,2025年新政叠加10%税收抵免[10] - 投资范围:旧政策覆盖所有非禁止领域,新政策仅限《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10] - 持有期限:新政策引入5年硬性持有要求,未满期撤资需补缴税款并调整抵免额度[10] - 管理程序:旧政策通过税务备案享受,新政策需商务/财政/税务三部门协同确认[10] 特殊条款 - 追补享受机制:2025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的合格投资可申请追补抵免,此前投资不追溯[11] - 抵免范围限定:可抵免税额仅包含利润再投资后从分配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税款[11]
【致同税务】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搜狐财经· 2025-07-11 21:26
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演进 - 2017年底中国推出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2017〕8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 - 2018年政策升级为财税〔2018〕102号,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废止原88号文 [1] - 2025年推出2号公告,在递延纳税基础上新增10%所得税抵免机制,有效期至2028年底 [2] 2025年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抵免额度按再投资额的10%计算,可结转使用至抵免额耗尽 [2] - 抵免适用范围限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中国来源所得,资本利得不适用 [4][17] - 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如中新协定5%),抵免上限按协定税率执行 [4][15] 政策适用条件 - 利润来源必须为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账面留存利润不符合 [2] - 投资方式限定为增资、新建企业或非关联方股权收购,排除财务性投资 [2] - 被投企业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 [2][8] - 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再投资权益至少5年,否则触发补税 [2][11] 政策效果与数据 - 2018-2023年外商累计享受递延纳税再投资额达6603亿元 [1] - 2024年外商再投资额1622.8亿元,同比增长15% [1] - 案例显示1亿元再投资可产生1000万抵免额(协定税率下为500万) [15] 政策对比分析 - 2018年政策无行业限制(仅排除禁止类),2025年收紧至鼓励类目录 [8][9] - 2018年无持有期限要求,2025年设定5年门槛强化长期投资导向 [11] - 2018年政策无有效期,2025年政策明确4年窗口期(2025-2028) [13] 实务操作待明确事项 - 提前撤资时抵免额度的比例调整计算方式未细化 [16] - 产业目录调整后已享受抵免资格的处理规则缺失 [16] - 部分再投资与部分分红情形的抵免申报流程需明确 [16]
三部门联合发文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额的10%可抵税
上海证券报· 2025-07-01 03:10
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 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排除新增、转增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1] 税收抵免适用条件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需来自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 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剩余抵免余额可继续抵减应纳税款 [2]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 [2] 政策执行细节 - 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使用至余额清零 [2]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追溯享受税收抵免 [2]